现在租房居住的人很多,一般在租赁合同中都会约定相关的维修责任,比如电灯、空调等等。那么业主维修空调坠亡,租户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案例来源:文书裁判网(2018)皖18民终217号】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13日,何某将其位于宣城市宣州区城东新村2幢305室的房屋出租给张某使用,租赁期限为2016年6月13日至2017年6月12日。入住后,张某将空调不制冷的情况电话告知何某。2016年8月20日上午9时许,何某至上述出租房,并在阳台检修空调时不慎坠楼受伤。事发后,何某即被送往宣城市仁杰医院住院治疗。2016年8月31日,何某经医治无效死亡。遂引发本案诉讼。

法律分析:
1、帮工关系以被帮工人对帮工人的指挥为根本判断标准,帮工人根据用工方的指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帮工关系的重要特点。本案中,张某因空调不制冷致电何某,系基于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而要求何某履行出租人的维修义务,故何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履行出租人的维修义务,双方之间不构成义务帮工关系。
2、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及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本案中,何某生前从事空调等设备维修保养工作,对高空检修空调的危险性应有一定的认知,其未注意查看周围环境并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应自行承担坠楼受伤的相应责任;张某作为房屋承租人,对承租房屋具有相应的管理义务,其在何某以危险方式登上阳台检修空调时,未尽必要的拦阻、提示义务,应对何某的死亡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律师评论:
高空作业需要注重安全意识,一定要在安全的情况下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