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信**终结制度作为*访信**工作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是新形势下推动*访信**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当前,因缺乏完善的*访信**终结制度,民众将*访信**救济功能无限放大,甚至滥用*访信**权,导致重复*访信**、缠访闹访、进京非访等现象突出,消耗巨大社会资源的同时,更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如何建立完善*访信**事项终结退出机制是当前*访信**工作法治化进程中亟待解决的一道难题。
一、必要意义
(一)*访信**终结制度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一是发挥强制作用,提高依法*访信**意识。*访信**终结制度的强制性旨在促使*访信**人明确既定的*访信**程序,在准备启动*访信**程序时认真权衡自身*访信**权实现的可能性,必须慎重地对待权利和义务。三是发挥预警作用,珍惜行使救济权利。*访信**终结制度的预警意义促使*访信**人自始至终珍惜并正当行使*访信**权利。三是发挥边界作用,双向促进公正高效。*访信**终结制度为*访信**权的用尽设定了边界。*访信**一方面是政府在制度上赋予公民的意见、建议、申诉权利,另一方面也是政府运用行政权力解决公*意民**见、诉求的渠道。
(二)*访信**终结制度是维持正常*访信**秩序的有效举措。一是*访信**总量仍然比较庞大,亟需疏导。近年来*访信**总量虽逐年下降,但仍高位运行,疑难案件呈累积态势,地方各级*访信**部门承受的压力越来越重。二是老户活动仍然比较频繁,亟需约束。因*访信**制度缺乏有效的终结性,制造了大批老访户,有的老访户因多次*访信**未达目的,导致思想偏激、行为过激,在*访信**中采取的手段也不断升级。三是群体*访信**仍然比较活跃,亟需遏制。一些人群因同一诉求而结成*访信**群体,有的跨地区、跨部门串联,有的网上串联,*访信**活动组织化趋势明显,呈现内问题社会化、相关问题连锁化等特点,“制造事端、寻求关注、放大效应”成为他们达成目的的主要途径。
二、现实困境
(一)法律效力权威存在不足。*访信**终结制度相关规定缺乏科学性、系统性,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在操作层面缺乏统一程序规则,还未形成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办法。
(二)复查复核制度存在局限。从湖州市复查复核工作的实际看,因制度规定和实际操作层面的不完善,使得复查复核工作对*访信**事项的终结作用存在较大局限性。一是复核占比低,终结数量有限。二是自由裁量大,受理范围模糊。三是审查要求高,效力落实困难。
(三)*访信**听证制度存在弊病。一是听证功能定位有所偏差。听证是行政机关在做出影响相对*权人**利义务决定时的一项调查程序。二是部分制度设计有违法理。听证是指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法律程序,核心在于充分听取双方意见、接纳证据,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三是政府主导机制有失公允。*访信**听证会一般由*访信**工作机构或事权部门启动,听证主持人也由*访信**部门有关负责人主持,而最为关键的听证员,更是由听证机关根据案件需要指定人员。
(四)部分机关行政存在偏差。一是认识上“不够准”。一方面,因有处理、复查、复核三级程序的存在,部分基层单位不同程度地存在“甩包袱”思想,轻视本级的工作责任;另一方面,迫于非访考核压力, 将*访信**终结视为打击非访的利器,强行启动终结程序。二是业务上“不够精”。一方面,对于专业性强、涉猎范围广的*访信**复查复核工作, 对于专业要求较高的问题显得力不从心。另一方面,由于缺乏一定业务和法律知识储备,在“告知救济途径”时,往往出现该告知不告知、不应告知而告知以及告知错误机关等问题。三是作风上“不够实”。一方面,由于主观疏忽大意,在*访信**受理、办理、答复、送达、信息录入等环节存在办理不够精准、程序不够规范等问题。另一方面,一些干部对解决*访信**事项缺乏责任担当,面对*访上**群众态度冷漠,激化矛盾,不利问题化解、程序终结。
(五)民众思想意识存在误区。一是青天思想严重,过度依赖*访信**。在我国,老百姓长期以来有着“清官情节”和“政府万能”的思想,加上司法救济成本高、实效差,使得*访信**被视为权利保障的最后一种救济方式。二是*访信**目的强烈,无视终结效力。部分*访信**人往往抱有“不达目的, 誓不罢休”的心态,不愿走三级终结程序,一旦“为民作主”的*访信**部门不受理或终结诉求,或是未满足条件,他们会想方设法找上级“告状”。三是诚信意识缺失,任意背弃承诺。对于一些程序上和实体上均已终结的*访信**事项,仍随时面临被任意撕毁息访承诺书重新踏上*访信**之路的风险。
三、对策建议
(一)准确把握*访信**功能定位,渐归本位。一是厘清法定职责边界。落实法定途径分类处理*访信**投诉请求工作,保障合理合法诉求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二是健全*意民**征集机制。整合“省*访信**信息平台”、“省长信箱”、“省统一互动平台”、“重要网站留言”、“12345”阳光热线等, 统一建立人民建议征集平台,成立专门处室,配备专门人员。三是完善司法救济制度。扩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尽量使大部分争议通过司法途径得以解决。
(二)及时妥善处理*访信**事项,促进息访。一是注重初信初访办理质量。充分贯彻落实《国家*访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初信初访办理工作的办法》,强化初信初访办理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压实首办责任,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实行“天天交、月月清、季季结”。二是加大督查督办纠错力度。对于尚在程序中,还未终结的*访信**事项要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督查督办、及时纠正改进。三是发挥公示制度监督功效。公示制度是*访信**的内在需要,对*访信**终结起到促进作用。
(三)大力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化解矛盾。一是建立律师代理*访信**制度。大力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为律师代理*访信**设立明确的法律依据。二是发挥民间调解平台作用。积极发挥“群众说事室”、“百姓讲堂”、“老娘舅”等民间调解平台作用,在调解纠纷宣传政策的同时,通过情理法的有机结合。三是完善社会福利救助体系。对于生活困难的*访信**人,做到帮扶救助到位。将*访信**救助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加快社会救助法治进程,规范社会组织和公民在社会救助中的义务。
(四)不断优化*访信**干部队伍,提升效能。一是严把准入标准。积极拓宽用人视野和选人渠道,注重从基层一线和综合部门选拔年轻*访信**干部,逐步优化*访信**干部队伍人员结构。二是健全培训机制。重点加强与*访信**工作紧密相关的新知识新技能培训,加强经济、政治、社会、法律等方面知识。三是深化作风建设。以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为契机,认真查摆“不严不实”问题,深刻剖析根源,及时整改落实到位。
(五)培育提高法治道德观念,理性维权。一是培育法律忠诚信仰。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二是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将“诚信*访信**”纳入其中,建立个人失信惩罚制度,根据不同违约情节相应采取不用程度惩罚措施。三是坚决处理违法行为。真正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坚决遏制“以闹求决、以访谋利”等不正常现象,彰显法律的强制性与权威性,震慑倒逼民众依法*访信**、理性维权。(本文转载自浙江省*访信**局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