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调休假过期作废合法吗 (因加班时长导致的晕倒公司负责吗)

因加班时间长离职可以得到补偿吗,加班倒休隔年有效吗

现在经济不景气,很多公司都在节省开支,很多单位都有这么一个制度,就是公司安排的加班只给予同等时间的倒休,还要加上一个期限,过期不休,倒休作废。那么,这条规章制度是否合法?如果员工离职后,有没有休完的加班倒休,怎么办?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而公司拒绝支付怎么办?

我们先来看一个仲裁案例

因加班时间长离职可以得到补偿吗,加班倒休隔年有效吗

刘某于2017年12月1日入职某服务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刘某的月工资标准为12000元。2019年2月,刘某因个人原因离职。离职时,有2018年度因公休日加班产生的80小时倒休未休,刘某向服务公司提出要求支付上述80小时的公休日加班费。服务公司承认刘某的加班事实,但根据其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加班倒休周期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次年3月31日,逾期未倒休,视为放弃相应权利,且刘某入职时已在《员工手册》上签字表示认可,并进行了相应的制度培训,故不同意向刘某支付上述加班费。双方就此发生争议,刘某遂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服务公司支付其公休日加班费9655元。

案例分析

那么,公司是否有权因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而免除其加班费支付义务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由此来看,公司在安排刘某公休日加班之后,应当及时安排他补休,没安排补休的,就应支付相应的加班费,而非刘某不主动“申请”补休则“过期作废”。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该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同理,用人单位利用规章制度的规定,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即使该制度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也会因为制度本身有失公平而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最后的结果是,仲裁委支持刘某的仲裁请求。

评述

作为公司,要在符合其所在地区政策的前提下,制定本公司的各类规章制度。既要遵循合法性原则,也要符合合理性原则,避免因规章制度违反上述原则,给自身带来用工风险。

作为我们劳动者来说,出来打工,谁都想好好工作、提职加薪,公司给了我们施展才华、学习成长的平台和空间,最后走到对簿公堂其实是双输的结局,将来再找工作,新公司做背景调查,前公司肯定不会给你说好话,影响到下一份工作,值不值得,需要自行考虑。

因加班时间长离职可以得到补偿吗,加班倒休隔年有效吗

本案中,如果不是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存在明显有悖于当地劳动政策的地方,而且承认了刘某的加班事实,刘某不一定能提供出这80小时的加班证据,除非他早有打算,在职时就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我想一般人不会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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