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是什么意思 (如何判断中植集团债权申报已完成)

在破产清算案件中,经常有错过债权申报法定期限的债权人。其中,部分债权人可能因未关注法院公告等原因未能及时了解申报事宜,还有部分债权人则认为法院只要是受理了企业破产申请,便一定能够得到清偿,故不愿去进行申报操作。那么,倘若未进行或未及时进行债权申报,会对债权人造成哪些影响呢?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我们以目前正处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的中植集团为例,法院于2024年1月26日发布公告,明确指出中植集团债权人应在2024年4月5日前,以非现场方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同时,中植集团官方微信号也于2024年2月2日发布了债权申报公告及操作指引,再次提醒债权人及时、规范地申报债权。

中植债权人要不要申报债权,中植定融债权人需要申报债权吗

虽然债权申报有法定期限,但不意味着申报期届满后债权人就失去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权利,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债权人未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不过,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需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并且,对于补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例如补充申报前其他债权人已通过分配获得10%的清偿额,那么补充申报人也视为已获得10%的清偿额,只能以剩下90%的债权数额与其他债权人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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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最终未进行申报操作的债权人则不得行使破产法规定的债权*权人**利。如:债权人会议权利、表决权、异议权、接受分配财产权利等……同样,已分配的财产不对其补充分配。也就是说,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前依旧未进行债权申报的债权人将无法参与破产财产分配。

可见,债权人虽能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债权,但随着破产清算程序的推进,其行使权利的限制以及受到的损失会越来越大,因此,债权人应积极关注债务企业的动向,接到通知后及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避免损失的产生或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