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有精神病可以起诉离婚吗 (妻子患有精神疾病可以起诉离婚吗)

引言

相伴多年的妻子患上精神分裂症,丈夫却在得知后起诉离婚,面对丈夫如此行为,妻子该如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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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

田某(化名,男)与秦某(化名,女)结婚多年,育有一子小田。但是由于孕期以及哺乳期秦某遭受了田某及其家人的恶劣对待,自2012年其秦某精神开始不稳定。2017年秦某被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需要长期服药治疗,同年10月,田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田某在2019年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秦某申请再审被法院驳回。两次庭审秦某都未到庭,田某也均未提及秦某患有精神分裂症。2020年秦某的情况稍有好转,但医院依然认定其为精神分裂症,仍需长期治疗,秦某为救济自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田某应当支付其损害赔偿款、经济帮助共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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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1.《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2.《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力暴**;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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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夫妻一方遗弃配偶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结合本案,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秦某于2017年7月被诊治为患有精神分裂症,需要长期服药,作为配偶的田某对此应是知悉的,本应及时带秦某就医诊疗,给予秦某扶持与帮助。但田某却在2017年10月向一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生效六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且两次离婚诉讼时,田某均未如实告知法院秦某的精神状况,企图通过法院的离婚判决达到其不扶养配偶的目的,存在遗弃家庭成员的主观恶意,有违社会公德及法定义务,其对于离婚存在严重过错。同时秦某经司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根据《民法典》规定,田某应给予秦某适当的经济帮助。

最终法院根据秦某的实际生活情况以及其身体状况,支持了秦某的诉讼请求,田某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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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与建议

1.夫妻双方都互负扶养义务,在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无法自理时,另一方应当予以扶持和照顾。

2.离婚经济帮助以离婚为前提,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衡量,并且主张经济帮助一方在离婚时就已经出现了生活困难的情况,而非离婚后才开始生活困难。

3.就离婚而言,应仅视本人的财产及其谋生能力,决定是否陷于生活困难即可,本人的亲属有无扶养义务及扶养能力置之不问。#情感上头条#@王福玲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