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泄密隐患 (警惕身边涉密隐患)

文印店印制涉密文件怎么处理,警惕身边涉密隐患

保密工作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工作,任何时候均不容忽视。保守秘密就是保国家安全、保单位发展、保家庭幸福、保个人前途。

经区*党**委保密办、区保密局授权,近期“法治*藏西**”微信公众号将不定期推送保密泄密典型案例,供大家参阅。希望对大家做好保密工作有所帮助。

情急求助文印店 两次违规遭追责

案 件 摘 要

2013年10月,某研究所科研生产处调度岳某因无法按期完成军工产品鉴定审查会会议材料准备工作,在请示项目主管李某同意后,委托会务人员赵某开车前往不具备保密条件的文印店复制相关涉密资料。李某对复制提出保密要求,赵某进行了全程监督。2014年3月,该所质量技术处副处长徐某因同样的原因,在经项目主管陈某同意后,再次前往上述文印店复制涉密材料。陈某对复制提出保密要求,徐某及质量技术处工作人员樊某进行了全程监督。两次复制未造成泄密后果。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陈某、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处经济处罚;给予李某*党**内警告处分,并处经济处罚;对该所所长、保密委员会主任姜某,*党**委书记申某,以及岳某、赵某、樊某等进行通报批评,并处经济处罚。

法 规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制作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机关、单位或者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审查合格的单位承担,制作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部文印室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印制。

《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复制秘密载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五)涉密机关、单位不具备复制条件的,应当到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复制秘密载体。

案 件 点 评

本案中,某研究所工作人员出于工作需要复制涉密资料,却在情急之下求助周边文印店,且时隔数月,再度犯下相同错误。由此可见,该研究所存在严重的内部监管“真空”问题。尤其两次违规行为均事先经过项目主管的同意,虽未造成实际泄密后果,却也难掩从领导干部到工作人员“重业务、轻保密”的思想,认为只要能办成事,偶尔违反保密规定也无妨,直至突破保密红线。应当明确的是,机关、单位复制涉密文件、资料原则上应在本机关、本单位办公室、文印室、制作室进行;确需到机关、单位外复制的,应当委托具有涉密资质的单位承担,且场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周边文印店、图文公司等显然不具备如此保密条件,即使有意识地对其提出保密要求、进行全程监督也不安全,我们应当坚决防止此类低级错误,避免给国家秘密安全造成危害。

来源:*藏西**自治区国家保密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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