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昔于公治狱,大兴驷马之门
【人物简介】于公,东海郡郯县(今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人,西汉丞相于定国之父,曾任县狱吏、郡决曹。他精通汉律,治狱勤谨,以善于决狱而成名,无论大小案件,他都详细查访,认真审理,触犯法网而被于公依法判刑的人,没有因不服而心怀怨恨的。因此百姓为他立了生祠,称作于公祠。

东海于公,“窦娥冤”平反者
【汉律】汉代法典的总称。《后汉书·孔融传》:“《汉律》与罪人交关三日已上,皆应知情。” 王先谦 集解引 惠栋 曰:“《汉律》有九篇。 李悝所撰六篇,《盗》、《贼》、《囚》、《捕》、《杂》、《具》也。 萧何 定律,益事律《擅兴》、《厩》、《户》三篇,合为九篇。” 程树德 《九朝律考·汉律考序》:“ 汉 萧何 作《九章律》,益以 叔孙通 《傍章》十八篇及 张汤 《越宫律》二十七篇, 赵禹 《朝律》六篇,合六十篇,是为《汉律》。”一般的汉律是指《九章律》 ,这是萧何在《法经》的基础上增订而成的。

汉高祖刘邦
【故事概要】汉朝时的东海人于公,做地方官时,审案量刑公平合理,昭雪冤屈,民众允服。曾经修理家门,就造了一道能容纳四匹马经过的大门。有人问何必修那么大?他说,他做官多积阴德,从未冤枉好人,后代必定兴旺发达,省得以后再改建了。后来他的儿子果然做了丞相,孙子也做了御史大夫。
【平反孝妇】东海郡有个孝妇,年轻守寡,又无子女,很恭谨地奉养着婆婆,婆婆想让她改嫁,她始终不答应。她的婆婆对邻居说:“我这孝顺媳妇事奉我很勤劳辛苦,我怜悯她年轻守寡又没有子嗣。我年纪大了,却这样长时间地拖累年轻人,这可如何是好啊!”后来老太太为了不再拖累媳妇竟自缢身亡。老太太的女儿却上告县官说:“媳妇杀死了我母亲。”县吏逮捕了孝妇,孝妇辩解说不是自己杀害了婆婆。但在县吏的严刑逼供下,孝妇最后竟屈打成招。此案上报到郡曹府,于公认为这个妇人奉养婆母十多年,以孝顺闻名乡里,一定不会是她杀害了其婆母。太守不同意于公的分析,于公竭力争辩,最终也未能说服太守,于是他抱着判决书在郡曹府上大哭,并借口有病。太守最终还是以谋杀婆母之罪将孝妇处以死刑。孝妇冤死以后,郡中大旱了三年。后来新太守上任,占卜大旱的原因,于公说:“那位孝妇不该死,前任太守一意孤行强行决断,灾祸恐怕是由此而生吧。”于是太守杀了一头牛,亲自前往孝妇的坟前祭奠,并为她立了墓碑,以表彰她的孝行,天上果然立即降下大雨,当年该郡五谷丰收。郡中人由此更加敬重于公。
【感天动地窦娥冤】是元代戏曲家关汉卿创作的杂剧,刊行于明万历十年(1582年)。
全剧四折,写弱小寡妇窦娥,在无赖陷害、昏官毒打下,屈打成招,成为杀人凶手,被判斩首示众。临刑前,满腔悲愤的窦娥许下三桩誓愿:血溅白练,六月飞雪,大旱三年。果然,窦娥冤屈感天动地,三桩誓愿一一实现。

列女传·东海孝妇
【成都徐安安】于公六句,乃帝君偶举四则因果,为“欲广福田”二语张本。济人、救蚁,是顺种福田。治狱、埋蛇,是逆种福田。 治狱,恶事也,而反兴驷马之门,何哉?盖于公之官守,是治狱之官守。而于公之心地,非治狱之心地也。驷马之门,亦兴于心地耳。 人命关天,狱词最重,略失检点,悔之无及。吾辈不幸而职司其事,便当刻刻小心,临深履薄。恍若天地鬼神,瞋目而视我。罪人之父母妻子,呼号而望我。不可立意深文,不可误听左右,不可逼打成招,不可潦草塞责,不可恃聪明而凭臆断,不可徇嘱托而用严刑,不可逢迎上官之意,不可但据下吏之文,不可因他端而迁怒,不可乘酒醉而作威。苟非罪当情真,不可动加鞭打。苟非人命大盗,不可轻系囹(líng)圄(yǔ)。严反坐之条,以惩诬告。杜株连之累,以安善良。人犯随到随审,不使今日守候,而复来朝。讼师随访随拿,勿令构斗两家,而复渔利。发其议和,所以释其罪。假以颜色,所以尽其词。清廉,美名也,当济之以宽厚。静镇,大度也,当辅之以精勤。效蒲鞭之德政,则竹板务取其轻,而毛节必削。〖蒲鞭,蒲草做的鞭子。《后汉书·刘宽传》:“吏人有过,但用蒲鞭罚之,示辱而已,终不加苦。”〗睹牢狱之堪怜,则禁子务惩其恶,而饮食宜时,宁于必死之中求其生,勿于可生之处任其死。其老于我者,常作伯叔想。等于我者,常作兄弟想。幼于我者,常作子侄想。上思何以资祖考,下念何以荫儿孙。虽借此以度世可也,岂特兴驷马之门乎! 【慎刑图】(拶zā/zǎn夹收禁,更须慎之) ┌─┐ 年老───┐ │五│ 年幼───┤ │不│ 人既打过─┼─不该打 │该│ 有病───┤ │打│ 废疾───┘ └─┘ ┌─┐ │四│ 人急─┐ │勿│ 人忿─┼─勿就打 │就│ 人醉─┤ │打│ 远来─┘ └─┘ ┌─┐ 吾怒───┐ │五│ 吾醉───┤ │且│ 吾不能处分┼─且缓打 │缓│ 吾疑───┤ │打│ 吾病───┘ └─┘ ┌─┐ │四│ 生员──┐ │莫│ 出家人─┼─莫轻打(轻,言 │轻│ 上司人─┤ 忽略容易,勿 │打│ 妇人──┘ 误作轻重解。) └─┘ ┌─┐ │三│ 已拶─┐ │莫│ 已夹─┼─莫又打 │又│ 要枷─┘ │打│ └─┘ ┌─┐ │三│ 严寒酷暑─┐ │怜│ 令节佳辰─┼─怜不打 │不│ 人方伤心─┘ │打│ └─┘ ┌─┐ ┌─重杖───┐ │四│ 禁─┼─佐贰非刑─┼─打 │禁│ ├─捕役在家─┤ │打│ └─伤命处──┘ └─┘ ┌─┐ │三│ 尊长为卑幼─────┐ │应│ │ │打│ 百姓为衙役─────┼─而打 │不│ │ │打│ 工役铺行为私用之物─┘ └─┘ 【下附征事(五则)】 ★决狱平恕(《唐书》) 唐贞观元年,青州有谋反者,逮捕满狱,诏薛仁师覆按之。仁师至,悉去枷杻,与饮食汤沐,止坐其魁首者数人。孙伏伽疑其平反过多,仁师曰:“凡治狱,当以仁恕为本。岂可自图免罪,知其冤而不救耶?如有忤上意,纵以身徇之,亦所愿也。”后敕使问,乃知平反者果枉。 [按]司寇龚芝麓疏云:“从来失出之罪,原轻于失入〖失出,量刑过于宽缓。失入,量刑过于严酷。《尚书·大禹谟》:“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意为与其杀害无辜,宁肯失刑不咎。其言为古代圣贤治国的一项基本准则〗。今承问各官〖负责审讯的官员〗,引律未协,拟罪稍轻,即行参处〖遭弹劾〗。于是问官但顾自己之功名,不顾他人之性命,宁从重拟。而自安之道,在人之死矣。如承问各官,果系徇情枉法,其参处宜也。若止是拟罪稍轻,及平反欠当,宜概免参罚。庶刑官无瞻顾之忧,而狱情可几明允。”仁哉先生,厥后必昌矣! ★辨雪冤狱(《金史》) 刘肃仕金,有人盗内帑官罗〖帑(tǎng),国库财物。罗,丝织品〗,及珠。盗未获,遂连系货珠牙侩〖系,拘禁。牙侩,即中间商〗,及库吏十一人,刑部议置重典。肃曰:“盗无正犯,杀之冤。”金主大怒,肃辩之愈力,囚得不死。后封邢国公。 [按]平反冤狱,人孰无心?但恐触怒上官,见忌僚佐,是故欲言不敢耳。况乃批逆鳞,蹈虎尾,犯人主之怒乎?刘君其弗可及已。 ★三子皆贵(《劝惩录》) 明盛吉,为廷尉,决狱无冤滞。每至冬定囚,妻执烛,吉持丹书〖古时用朱笔录写的罪犯徒隶名籍〗,相对垂泪。妻语吉曰:“君为天下执法,不可滥入人罪,殃及子孙。”视事十二年,天下称平恕。庭树忽有白鹊来巢,乳子,人以为祥。后生三子皆贵。 [按]唐太宗谓侍臣曰:“古者用刑,君为之撤乐减膳。朕庭无常设之乐,然每因此,不啖酒肉。”居官者奈何不知? ★不逮妇女(《不可不可录》) *克王**敬,为两浙盐运使。温州解盐犯,内一妇人同解。王怒曰:“岂有逮妇人行千里外,与隶卒杂处者乎。自今妇女毋得逮。”遂著为令。 [按]王公一念之仁,所全妇女多矣。由此推之,不特妇人,即老病废疾,僧尼道士,有体面人,概不可轻逮。 ★执法无后(《功过格》) 明季时高邮州徐某,历官至郡守,清介执法。每差役违限一日,笞(chī)五板。有隶违六日,欲责三十,乞贷不可,竟死杖下。其子幼,闻之,惊悸死。其妻惨痛,亦自经。徐解任归,止一子,甚钟爱。忽病,语其父曰:“有人追我。”顷之,詈(lì)曰:“有何大罪,杀我三口?”言讫而死。徐竟无后。 [按]廉官往往不享,大抵因执法者多耳。徐君当日,岂不自夸信赏必罚哉?卒之三人死,而子亦随之矣,哀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