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将钱打入被查封的账户怎么办 (款项误打入冻结账户)

基本案情

李某诉张某、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李某申请财产保全,涟水法院于2019年8月13日冻结了甲公司名下江苏银行账户。后涟水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一、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李某尚欠工程价款1563976元及利息;二、被告甲公司对被告张某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判决生效后,因被告张某、甲公司未履行义务,涟水法院根据李某的申请立案执行。

2021年1月21日,乙公司拟通过涟水农商行向丙公司打款70000元,因曾与甲公司存在经济往来,乙公司会计人员填写汇款凭证时误复制粘贴了甲公司账户信息,涟水农商行按照乙公司提供的汇款凭证将款项打入甲公司被涟水法院冻结的银行账户。乙公司于次日发现打款错误,当即报警处置,因甲公司账户已被法院冻结,款项无法退回,乙公司向涟水法院提起执行异议。涟水法院经审查后,于2021年2月9日作出执行裁定,驳回了乙公司的异议请求。乙公司由此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立即中止执行甲公司江苏银行账户内的70000元并确认该款项归原告所有。

法院审理

涟水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乙公司对转入甲公司名下账户的70000元是否享有所有权,能否排除执行。

货币属特殊种类物,在一般情况下适用“占有即所有”原则。但是,在本案中,乙公司向涉案账户误转70000元,系通过银行账户转账实现,并非以交付作为“物”的货币实现,涉案账户被法院冻结,甲公司并未实际占有、控制或支配上述款项,且该款项能够与账户内其他款项相区别,已属特定化款项,故在本案中不具备适用货币“占有即所有”原则的基础条件。另外,因涉案款项系误转,乙公司转账行为不具有真实意思表示,甲公司也缺乏接受款项的意思表示,故该转账行为不产生转移款项实体权益的法律效果。基于此,涟水法院判决不得执行甲公司江苏银行账户内金额为70000元的款项,并确认上述款项归乙公司所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旨在保护案外人合法的实体权利。本案中,在乙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70000元款项系误转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且无证据证明乙公司与甲公司存在相互勾结、逃避执行恶意的情况下,要求乙公司另案主张不当得利之债并以债权人身份申请参与执行分配,明显有失公平,除了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浪费司法资源之外,并不能产生更为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直接判决停止对案涉款项的执行以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更符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立法目的,也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值得重视的是,执行异议之诉的判决不仅关系到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更可能影响多种性质的民事权益的平衡和实现,案外人对其排除执行的主张负有较为严格的举证责任,只有在享有的民事权益足以排除执行且举证充分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胜诉。有鉴于此,各种民事主体在处分其财产权益的经济活动中,一定要细致、谨慎、遵守合法程序,尽量避免引发类似诉讼,防止自身权益受到难以挽回的损失。 (陈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