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美好的爱情总是让人期待,但在纷繁复杂的现实面前,你又岂知对方是你的良人呢?本期探案说法的女主人公阿丽(化名)向记者讲述了她的恋爱故事。针对阿丽的遭遇,记者邀请了海南先国律师事务所李雯律师厘清其中的法律关系,并采访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中国心理学会注册心理师王昌纯,在男女两性恋爱中,如何用一些简单的技巧帮助大家更加清晰的认知对方。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记者 陈栋
女方:男方冒充飞行员欺骗感情,将他告上法庭
2021年6月,阿丽在网上认识阿伟(化名)。初识阿伟时,阿伟称自己是一名飞行员,在阿伟甜言蜜语轮番攻势下,两人逐渐以男女朋友相处。但让阿丽没有想到的是,这场恋爱并不是想象中的那般美好,而是穿插着各种欺骗和谎言,最终以身心俱疲早早收场。
2021年9月23日,阿丽因为宫外孕到医院检查,被告知存在异位妊娠十分危险,可能导致输卵管破裂甚至会引起腹腔大出血、阴道出血、休克、晕厥等症状。第二天,阿丽进行手术治疗。2022年1月18日,阿丽发现再次怀孕,于2022年2月24日进行了流产手术。
阿丽认为,阿伟冒充飞行员欺骗、玩弄她的身体和感情,始乱终弃,导致其两次怀孕,并造成其出现逆行感染导致子宫内膜炎、盆腔炎或宫颈炎等妇科炎症的发生,须按医嘱在家休息不能正常上班,阿伟应该赔偿其两次手术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等,且她身心受到极大伤害,处于重度抑郁症,理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上述费用合计82987.06元。据此,阿丽将阿伟告上法庭,望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男方:以结婚为目的交往,不具有过错
面对阿丽的控诉,阿伟辩称,事情并不完全是阿丽所说的那样,双方交往过程中是平等的,他未对阿丽有过任何强迫行为,两人是以结婚为目的的交往,怀孕是二人的计划,对于原告两次怀孕导致宫外孕和胎停,是两人都无法预见的后果,他对此也深感遗憾和痛心,且在阿丽两次住院期间,他都陪护在医院,并支付了医疗费。
对于阿丽遭受的身体损害,阿伟称在主客观上均不存在故意和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阿伟认为,两人在恋爱期间自愿发生关系,并不违法,对于怀孕遭遇的意外后果,他在主客观上均不希望该结果发生,也对该结果的发生不具有过错,所以他的行为不应按照侵权责任进行确定。
此外,针对阿丽计算的赔偿金额,阿伟也提出异议,他已经支付了阿丽部分医疗费用,如法院判决其应承担部分责任,则已经支付的款项应该予以扣减。
法院判决:女方住院以及遵医嘱休息的损失男方应予以分担
法院认为,双方在恋爱期间因多次发生性关系致使阿丽怀孕,后分别因异位妊娠手术、稽留流产手术两次住院治疗。阿伟的行为与小丽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但因发生在恋爱期间,双方对于损害后果均无过错,故无法分担损失。但阿丽两次手术住院9天,两次怀孕及手术后遵医嘱共计休息69天,阿伟应当予以分担损失。
经法院认定,阿丽的住院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费用13789.16元。法院酌定被告承担10000元,其余由原告承担,且被告已实际支付医疗费5114.08元应予扣除。据此,法院判决阿伟向阿丽支付4885.92元。
怀孕流产对于女性会造成哪些心理创伤?
“心理上,女性在孕期出现情绪波动,产生抑郁情绪、焦虑情绪、人际关系敏感、自我价值感冲击等,会产生心理应激状态。”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中国心理学会注册心理师王昌纯告诉记者,情侣之间,在未婚的情形中,女方怀孕后流产经历对于女性在生理、和心理以及社会层面,都会产生重大影响。
如何疏导?王昌纯建议:首先“安身”,关照自己的身体,寻求安全的医学治疗及康复,让自己的身体得到全面的康复;其次“安心”,帮助当事人接受怀孕流产的事实,与失去的胎儿做心理告别,如因为体貌、体态以及健康状态改变导致自我价值感受损,需要给自己充足的时间,接纳自己身心的改变,像自己理想中的父母一样关照自己的身心,保持对未来生活的希望和信心;此外,流产经历对于女性而言,是生活重大应激事件,当自身心理资源不足以应对时,可以向重要他人倾诉,寻求支持,帮助自己渡过应激状态。
同时,针对男女两性恋爱的案例,王昌纯传授一些简单的技巧,希望能帮助大家更加清晰的认知对方。例如,与对方近距离、高频率相处3个月之后,再确定恋爱关系;了解对方的家庭环境、成长经历及事业状态;通过对方的朋友、同事了解关于对方的评价;观察对方言行是否一致,评估对方在关系中是否真实、真诚;了解对方的缺点,避免光环效应,全面认知对方。如果对方的缺点不改变,你是否还可以接受对方;观察对方的情绪状态,看看对方如何面对自己的负面情绪;双方产生冲突时,观察对方的应对方式,评估对方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关系中,不忽视自我、不曲意迎合、不委曲求全,充分关注自我内在的感受,保护自己的基本权益,在可以承担后果的前提下,作出重大的决定,并为自己的决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师解读:男方隐瞒已婚事实等具有明显过错须承担侵权责任
1.情侣之间谈恋爱、怀孕、流产,分手之后,女方是否可以主张索要赔偿?
李雯律师:根据《民法典》关于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的相关规定,只有侵权行为中的侵权人才需承担损害赔偿,而构成侵权行为的一个必备法律要件是侵权人存在故意或过失的主观过错。据此,男女朋友在谈恋爱期间发生*行为性**系双方自愿,法律对此并无禁止性规定,即便造成了怀孕后人工流产的后果,除非有证据证明男方存在主观过错,直接或间接导致了女方流产,否则不属于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女方要求男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要求可能无法得到支持。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有可能会基于公平原则或从侵权角度出发,认定双方自愿,女方本人也要承担部分责任,从而酌情判令男方对女方的实际损失如医疗费、误工损失等做出适当的补偿,或判令男方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2.若因男方恋爱期间存在过错,导致女方错误的处分了自己的“性权利”,进而怀孕、流产,精神抑郁,男方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李雯律师:我国民法典尚无关于“性权利”的明确概念和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已有类似判例。即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男方在恋爱期间存在过错,如隐瞒已婚事实或有其他有悖于社会公德或违反公序良俗的过错行为,虽然女方是自愿与男方发生*行为性**,但这是女方在受到欺骗的情况下对性权利作出的处分,如果此后有证据证明导致了女方怀孕及流产等身体损害,则男方的行为构成对女方人格权的侵害,具有明显的过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在谈恋爱过程中,男女双方各有怎样的责任和义务?法律中是否有相关规定?
李雯律师:对于恋爱男女双方在谈恋爱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我国并无相应法律规定,但也并非完全无法可依。作为两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主体,在恋爱相处的过程中,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2)平等原则;(3)自愿原则;(4)公平原则;(5)诚信原则;(6)不违法、不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原则。虽然现代社会观念转变,婚前同居已经得到更广泛的接受与认可,但是女性朋友还是应当始终以保护好自己为前提,男性朋友也要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去尊重和对待身边的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