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一大妈捡到一台手机后拒绝归还,失主报警后大妈说“我又不是偷的,手机值多少钱就要给她多少钱,不给钱就将手机扔到河里去!”后经民警调解,失主最终还是给了大妈1000元,才顺利的拿回其手机。

网友们质疑,为什么民警不能强制执行?面对网友们的质疑,当地派出所工作人员回应称,拾得他人财物拒不归还,只是道德约束的范畴,公安机关只能调解,不能对大妈采取强制措施。
人民警察法第6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等违法行为。
可网友们对于这个解释,还是不能接受,甚至指责大妈太坏了,要求公安机关必须将大妈行政处罚。
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此事呢?
头条号作者“娟姐看法”@安律说法对此进行了解答。
律师:法律规定拾得人有返还义务
首先,拾得他人财物,不管价值多少,拾得人都负有返还的义务。
民法典第312条明确规定,财物的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注意!这是民法约束,并非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所调整的范畴,所以民警说他们不能强制执行,是有一定道理的,更重要的是执法必须要有法律依据。
其次,对于这种情况,民法也有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314条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简而言之,大妈拾得手机后正确做法是上交给公安机关处理或者直接返还给失主,但在返还手机之前,大妈对这部手机就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
民法典第316条又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大妈执意拒不归还,那就要看好这部手机,失主告上法庭后,大妈就一定要归还。如果大妈将手机扔到河里,那就要照价赔偿。
最后,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简而言之,公安机关现在不能对大妈采取强制措施是没有法律依据。但判决生效后就不一样了。 即判决生效后,大妈就必须归还或者照价赔偿,拒不执行就要计算利息,再不执行就是司法拘留。 也就是说,像这种情况想要惩罚大妈,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失主只能告上法庭,且还要等法院判决生效后,才能拿回手机或者获得相应的赔偿。 有网友认为,手机是日常生活用品,失主根本等不起,所以他才会不得已支付1千元拿回自己手机的。
(零度时评综合大风新闻、@娟姐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