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中
被告黄某为了证明
已向原告履行保证金50000元
竟然指使证人作*证假**

兴宁区法院对黄某
在诉讼中指使证人作伪证的行为
罚款20000元

案由
在原告广西某商贸公司与被告黄某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尚欠货款58898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黄某为证明其已向原告法定代表人谢某交付了50000元合同保证金,申请证人廖某出庭作证。证人廖某在出庭作证时,最初陈述其看到黄某将50000元交付给谢某。但在庭审结束前,证人主动向法庭陈述其是受黄某的指使作了伪证,其并没有看到黄某将50000元交付给谢某。审判长立即当庭训斥廖某,告知其作伪证扰乱司法秩序的严重性,廖某当庭表示悔改。

兴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黄某指使证人作伪证的行为扰乱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予以处罚。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被告黄某罚款2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以*力暴**、威胁、贿买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人民法院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

上述案例告诉我们,法律是有底线的,在诉讼中做伪证或指示他人作伪证,不仅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司法秩序,将承担罚款、拘留,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
作者:兴宁区法院 何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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