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理赔能否同时请求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后续医疗费用?

本文作者:四川皓锦律师事务所-肖志华

今天偶然听到两位师兄在讨论一个工伤劳动仲裁案件,其中申请人的请求处理事项:1、请求确认劳动关系解除。2、请求相关的赔偿项目及金额,其中同时请求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后续医疗费用。就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后续医疗费用这两项是否能够同时请求,我们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以上的请求是否合理呢?我个人认为,在工伤理赔案件中,赔偿项目和赔偿金额的认定是案件争议的焦点,其中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后续医疗费用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是否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做具体的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工伤事故中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者的赔偿项目包含: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伤残等级不同,赔偿项目也不同。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同时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后续医疗费用这一说法的。

工伤理赔能否同时请求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后续医疗费用?

工伤保险中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指被认定工伤并鉴定为伤残等级的职工在和工伤所在的单位解除合同后,向职工支付的用于后续治疗工伤的补偿金。然而进行伤残鉴定也是在受害者进行治疗基本康复以后才进行鉴定,依据所鉴定伤残鉴定等级计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所以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工伤保险关系随之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终结,同时意味着相关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不再存续,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不再保有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之责。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就是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关系的终止而享受的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是对工伤职工因有可能产生的后续医疗费用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在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工伤职工即便没有旧伤复发,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也不能要求其退还该项待遇;反之,工伤职工旧伤复发产生的医疗费超过该项待遇,也不能要求 “补充”支付。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理赔能否同时请求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后续医疗费用?

然而工伤后续医疗费用,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或者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所产生的费用。而工伤后续医疗费用的承担与是否解除劳动合同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处理的结果也不相同。如果在产生后续医疗费用时职工与所在单位未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理应由所在单位或工伤保险机构承担后续医疗费用。反之已经与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并领取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所产生的后续医疗费用应当从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里面支出,不能再次要求原单位或工伤保险机构承担后续医疗费用。

参考法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根据查阅相关案例,也没有同时支持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后续医疗费用的相关案例。所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后续医疗费用在工伤理赔案件中不能同时请求。如果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工伤赔偿的只能选择请求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不能同时请求后续治疗费用。职工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确定是因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可享受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