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商标注册成功后,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它可能因为某些不合规的问题而被商标局宣告无效。那么,我们遇到商标无效的时候应该怎么办?商标什么时候会被宣告无效呢?为此,云南滇晋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本期将围绕“商标无效宣告”的相关问题进行分享。

相关案例
案例一
1.基本案情
近日,中山麦火公司因与小米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向该法院申请再审。
中山麦火公司申请再审称,并不知晓小米公司的商标,“小米生活”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在其核定商品上使用不会造成混淆误认,不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同小米公司之间存在特定关联,诉争商标的注册不存在搭载他人商誉、声誉便车之故意。
国家知识产权局答辩称,诉争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被诉裁定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中山麦火公司的再审申请。
小米公司提交意见称,中山麦火公司大量抢注与国内外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具有明显的抄袭、攀附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中山麦火公司还针对小米公司的“小米”等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进行大量抢注,其攀附小米公司商誉、扰乱商标注册的恶意极其明显。诉争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所指情形,应予无效宣告。
2.案情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适用主体通常为该商标的申请注册人,但有证据证明诉争商标现注册人与申请注册人之间具有特定关系的除外。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适用于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的情形,与所引证的引证商标的具体情况以及事实证据密切相关,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属于商标禁止注册的绝对条件,适用于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诉争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的规定与其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第一款的规定,不具有必然联系。
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在诉争商标申请人奔腾公司注册的90余件商标中,不仅有多件与小米公司“小米”“智米”标识近似的商标,还包括“百事百乐PAPSIPAPNE”“盖乐世”“威猛先生”“奔腾大地”在内的大量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前述注册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了社会公共资源,并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被诉裁定及一、二审判决认为诉争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并无不当。中山麦火公司的相应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
1.基本案情
2020年,克洛维公司因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她他会海珠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向该院申请再审。
克洛维公司申请再审称,克洛维公司于2011年10月开始构思设计“克洛维”标志,该商标标志是克洛维公司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克洛维公司前身为庆昌公司。2011年下半年,克洛维公司承接了广州珠江新城的租赁和对外销售业务,遂欲改用公元五世纪法兰克王国创立者克洛维的名字作为企业字号。2011年10月,克洛维公司为了扩大经营,引进了四位新股东,其中包括既是她他会海珠公司的股东,同时又是该公司之总公司广州她他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龙某某。在首次股东大会上,庆昌公司实际控制人向新股东介绍拟将公司字号更名为“克洛维”。2011年11月20日,庆昌公司通过龙某某委托第三方查询“克洛维”标志在第43类服务上的在先注册情况及公司名称使用情况。2011年11月,庆昌公司为该酒会设计、印制免费体验券、制定酒会流程。2011年11月26日,庆昌公司以克洛维公司的名义与佛山市东建集团有限公司在酒会上签订战略合作同盟书,并介绍其“克洛维”品牌、派发印有“克洛维酒店管理”字样的免费体验券,龙某某在每张免费体验券上签名并标注发出日期。2011年11月28日,龙某某以她他会海珠公司名义申请注册“克洛维”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2012年1月10日,庆昌公司提交企业名称核名申请书并于同月19日正式更名为克洛维公司。龙某某成为新股东并担任克洛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经理后,克洛维公司与广州思格奥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对包括“克洛维”商标在内的系列商标进行构建及宣传工作。龙某某在以她他会海珠公司名义注册诉争商标后又恶意注册了克洛维公司在先使用的其他两枚商标,法院生效判决已认定其他两枚商标的注册构成侵害克洛维公司的在先著作权,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修正,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而被无效宣告。克洛维公司提交的2011年11月20日“克洛维”标志、字号查询费用报销单、2011年11月25日费用报销单及其相关单据上均有龙某某签名。结合克洛维公司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审理期间提交的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她他会海珠公司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前克洛维公司已在先享有并使用“克洛维”标志。她他会海珠公司违反了代理人、代表人的诚信义务,其注册本案诉争商标的行为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再审审查期间,克洛维公司提交了三份公证书、克洛维公司前身庆昌公司的背景资料、经营情况及法院认定她他会海珠公司注册克洛维公司其他两枚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而被无效宣告的判决等证据,拟证明克洛维公司于2011年10月开始构思设计“克洛维”商标,并于2011年11月20日开始使用“克洛维”商标、她他会海珠公司注册诉争商标具有恶意。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表质证意见称,克洛维公司在商标评审阶段主张其构思“克洛维”标志的时间是2011年11月23日,再审审查期间又改称为2011年10月,该公司的陈述前后矛盾,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虽然诉争商标的申请日是2011年11月28日,但她他会海珠公司于2011年11月24日已缴纳申请注册诉争商标的相关费用,克洛维公司对她他会海珠公司申请诉争商标的行为应该知晓并认可。本案诉争商标为中文文字商标,她他会海珠公司申请注册的其他两枚商标为图形和英文商标,且其他两枚商标注册申请时间晚于克洛维公司的在先使用时间,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克洛维公司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她他会海珠公司申请注册的诉争商标是属于克洛维公司在先享有的商标标志。
2.案情评析
本案各方当事人再审审查期间的主要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本案中,首先,根据各方当事人在商标行政及本案诉讼程序中提交在案证据证明的事实,龙某某在她他会海珠公司成立时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虽然龙某某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时已不再担任她他会海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克洛维公司提交的费用报销单等证据,可以证明她他会海珠公司在2011年11月28日申请注册诉争商标之前,龙某某作为克洛维公司前身庆昌公司拟新引入的四股东之一已经开始参与克洛维公司的经营活动,并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后、克洛维公司由庆昌公司更名时成为克洛维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从龙某某的上述特定身份可以看出,一审、二审法院认定她他会海珠公司与克洛维公司之间存在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代理、代表关系,并无不当。
其次,克洛维公司提交的证明其在她他会海珠公司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前即享有“克洛维”商标标志的证据,有的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后;有的并未体现诉争商标标志;虽然还有部分证据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但该部分证据仅早于诉争商标申请日几天时间,且属于克洛维公司自制证据,包括费用查询报销单、印制会员卡及免费体验券的费用报销单等。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她他会海珠公司申请注册的诉争商标是克洛维公司在先享有的商标标志。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二审法院认定她他会海珠公司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并无不当,克洛维公司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三
1.基本案情
许某某因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喜力酿酒厂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向该院申请再审。
许某某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错误适用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款只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注册商标权。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是商标的无效宣告,撤销与无效不同。一审喜力酿酒厂申请撤销诉争商标的案件已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予以驳回。(二)二审阶段,许某某代理人尚未办理完毕委托手续。本案二审法院没有开庭调查,没有充分听取申请人的上诉意见,存在明显的程序瑕疵。请求本院:撤销一、二审判决及《关于第4837670号“ HEINEKE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决定)。
喜力酿酒厂答辩称,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基本相同,所体现的法律效果完全相同。二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2.案情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是否适用2001年商标法以及诉争商标是否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的规定,依据2001年商标法已经注册的商标,对其审查应当适用行为时法。本案中,根据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诉争商标核准注册日期为2009年2月14日,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
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二审判决认定,许某某除申请注册诉争商标之外,还大量申请注册“沙迪沙Sadesa”等多个与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且在案证据既没有证明其有使用上述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证明上述商标已进行过实际使用。再考虑到引证商标三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前所具有的知名度等因素,应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再审期间,许某某未提出相应证据*翻推**上述认定,也没有对其注册大量与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作出合理解释。2002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因此,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撤销”与2013年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无效”法律效果实质相同。故二审判决的认定并无不当。
商标无效宣告的概念
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第四十五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被无效宣告的情况
(一)商标中含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形状的,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注册的商标中含有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或者形状等,按照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旗国**、国徽、*歌国**、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旗国**、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同时,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使用商标法第11条禁止作为商标注册标志的商标。按照商标法第11条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提醒您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三类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3.使用商标法第12条禁止注册形状的商标。
按照商标法第12条的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二)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具体包括两种情形。
1.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所谓欺骗手段,是指申请人采取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及有关文件等方式,取得商标注册。
2.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所谓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申请人采取欺骗方式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方法,如通过给经办人好处等方式,取得商标注册。
(三)注册商标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侵犯他人驰名商标权。
商标被无效宣告的类型
1.商标局依职权进行无效宣告(绝对理由),当事人可以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2.商评委依绝对理由的无效宣告:主体不限,期限不限;
3.商评委依相对理由的无效宣告: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争议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驰名商标恶意注册的,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
商标无效的绝对理由包括 :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不具备可视性、显著性和合法性的,可以被宣告无效。另外,“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也属于商标无效的理由。
商标无效的相对理由包括 :构成商标权相对无效的原因是商标权同在先取得的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相冲突。主要包括:因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而无效;因侵犯他人驰名商标权而无效;因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而无效;因违反代理或代表的规定而无效。
商标无效宣告申请流程
1.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流程
(1)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2)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3)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9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复审期限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4)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流程
(1)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2)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可以办理商标无效宣告答辩业务,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
(3)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9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4)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5)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诉后,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无效宣告所需申请材料
1.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形式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
(2)商标代理委托书,盖章;
(3)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盖章。
2.商标无效宣告申请证据材料
(1)企业与被无效宣告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关系的证据。无效宣告申请的重要理由是被无效宣告商标抢注的恶意,证明恶意需要证明被无效商标注册人明知申请人对该商标享有在先权利。可以通过合作协议、合作意向书、会谈记录、发票等方式证明双方存在过合作关系;也可以通过其他证据证明被无效商标所有人与申请人存在其他关系,如亲友、同学、同地域的同业竞争者关系等;
(2)引证商标的宣传证据。宣传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带有商标标志的宣传页、网络、报刊、电视广告图片、广告视频、音频文件,以及上述广告采购合同及票据等;
(3)引证商标的使用证据。使用证据包括带有商标的商品包装、产品说明书、商务文书、名片、办公场所的装潢,以及上述使用证据对应的印、装修合同及票据等;
(4)无效申请人或引证商标获得的荣誉证书。具有权威性的地方政府或具有公信力的行业协会、社会组织颁发的企业或品牌荣誉证书及匾额;
(5)无效申请人商标保护的证据。商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注册受理回执或证书;
(6)经济证据。近年来带有引证商标标志的产品销售合同、票据、物流单据等;
(7)其他证据。
企业厂房、仓库、生产车间、办公区域照片;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活动照片及媒体报道;企业关爱员工,丰富职工生活的照片及资料;其他能够证明企业及品牌影响力的证据。
上述证据能够提供原件的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供照片或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有条件的,应当对核心证据到公证处做公证以增强其证明力。
商标无效宣告申请时间周期
1. 15天 :商标所有人若收到商标无效宣告通知书,可以在15天内向商评委申请商标复审。
2. 9个月 :商评委应当在9个月内对复审做出决定,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3个月。
3. 30天 :若复审失败,所有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商标无效宣告的重要性
1.商标无效宣告申请是防止已注册商标对自身商标造成淡化、弱化、*化丑**的重要途径。
2.商标无效宣告能有效解决他人通过商标注册的形式损害权利人商标、版权、字号等在先权利。
3.商标无效宣告申请是商标法赋予社会公众对侵犯自身权益的已注册商标所能够采取的最佳法律措施,当事人只有充分行使,才能维护自身利益。
商标权无效的情形
1.注册商标有明显瑕疵
(1)违反《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即违反《商标法》第10条,注册的商标使用了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违反《商标法》第11条,注册的商标使用了法律禁止作为注册商标使用的标志;违反了《商标法》第12条,注册的立体商标是不具备显著特征、不能注册的标志;
(2)以欺骗手段获得注册。这是指注册商标人申请商标注册时以虚构、隐瞒事实,或以伪造申请文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等欺骗手段获得注册,如伪造营业执照、伪造药品或*草烟**管理部门的批文、伪造产地证明等。
2.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
商标权人采取如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恶意抢注、侵害他人的商业信誉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其情形较为复杂。
(1)侵犯他人在先权利。这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实质上这一商标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如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肖像权、姓名权、商号权等民事权利。这类商标权无效的原因在于,申请人将他人享有的权利作为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这是侵权行为,是法律所不能容忍的;
(2)恶意注册。这是指注册商标人申请注册时违反了诚信原则,恶意将他人有影响的商标、驰名的商标等申请注册。恶意注册的具体情形有:
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商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律害的;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一标进行注册的;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且商标权人是恶意申请注册并获得核准的。
3.注册商标争议
注册商标争议是指,在先注册人认为后注册的商标与自己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而提出的争议。根据保护在先原则,在先注册的商标权人有权请求撤销在后注册的商标。
商标无效的注意事项
1.溯及力:商标无效后并被商标局予以公告后,那么视为商标自始自终都不存在商标专用权。
2.无溯及力:对已经执行或者履行的判决、决定、合同原则上无溯及力。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注:如果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3.过渡期: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后,自宣告无效之日起一年内,与无效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一律不核准注册。
商标是企业品牌文化的精髓,而企业品牌形象的建立是企业为之奋斗的核心。企业在设计、选择商标进行注册时,应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避免商标被宣告无效的情况发生,保护好自身的商标权益。接下来,云南滇晋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将继续为大家带来知识产权中关于商标权的相关法律知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