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死刑前突发心脏病会抢救吗 (死刑前突发心脏病要抢救吗)

关于这个问题,其实之前发过很多次了,但是依然有网友会发私信问,为什么死刑犯突发急症还要抢救,这明摆着就是浪费国家资源!普通百姓生病了很多人都没钱治疗,既然被判了死刑了,就不要再“占着茅坑不拉屎”了,把资源让出来让更多普通人看病,这样不是更好吗?

其实大部分人都是这样想,但也有“过来人”说,死刑犯在执行前的任何时候,如果发生急性病症都应该先实施医疗救治,并在抢救的同时,执行死刑的所在监狱需要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延缓执行时间,等待被执行人身体康复后,再次重新申请执行时间。罪犯因患某种急症死亡与法律给予严惩的执行死亡是两回事。因病突然死亡,属于人生中生老病死中的自然死亡之一;而被执行死刑则是国家法律给予罪犯的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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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对此事的看法正处于两个极端:

A:必须抢救!法律是严肃的和神圣的,死刑犯在行刑前突发疾病死亡,那法律就没有办法对尸体执行死刑,那死刑犯就逃脱法律的制裁了,死刑犯也有生命权,剥夺他的生命权,何时何地何种方式都是法律说了算!

B:抢救正常的,没到该死的时候不许死,到了死的时候不能不死!!!同意举手!

C:这么说吧!只要没临刑就应该抢救!如果即将临刑那就没必要了!人的生命都是宝贵的!必须尊重时间观!

D:也许抢救是合法的,但是我还是觉得这是一件比脱了裤子放屁还没意义的事!浪费医疗资源,浪费人力物力!

E:我觉得应该抢救,然后在医院抢救的时候,行刑人扛枪冲进急救室:不好意思,你的时间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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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一位专业人士后做出了如下回答:

关于这个问题,正好在我实习时就问过我们老师了,老师的回答是这样的:如果是刚审判完,还没有核准签字,那必须要救,一切按程序走,尽量就地抢救,实在不行再联系医院。如果已经核准签字了,说明马上就要执行死刑,这样的话就没必要浪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

老师所在的法院现在已经全部改为注射死刑,执行车就在旁边,但是以前还是枪决的时候,有过这么一次经历。90年代初期,那时死刑犯都要开宣判大会进行宣判,然后再游街,押送刑场。在押送刑场的路上瘫痪了一个,到目的地之后已经没气了,后来法警补枪,法医、法警、公安等在场的都要签字,写明原因,并确认死亡。

实习的时候正好问过带的老师。老师的回答是:核准签字前,救,按照监狱抢救或者法院抢救的程序走,如果能就地抢救的尽量就地抢救,不能的联系医院;签字后,由于收回核准权后,老师所在的法院已经是注射没有枪决了,执行车就在旁边,没遇到签字结束后出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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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据老师说,90年代初有过一起,当时是宣判大会后直接游街送刑场,一共十四个路上瘫了一个,到了刑场发现没气了。老师的老师让法警补了枪,在说明上写了行刑前死亡,原因不明,后执行确认死亡,法医和公安签字确认。

涨知识:美国54岁死囚乔·哈里斯,号称最牛的死刑犯,到临死前都不忘赚钱。

乔·哈里斯应该在2012年11月27日14点执行死刑,但是在2012年11月27日13点20分就死了,也就是说,他早死了40分钟!死前最后一餐,按照惯例是大餐,还配了红酒,就是这杯红酒造成的脑溢血。其家属把监狱告上法庭,称明知道他有高血压还让他喝酒,让他少了40分钟的美好生命。

最终家属胜诉,获赔350万美元!他活着的每一分钟都在赚钱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