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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
患者李大爷患不全肠梗阻住院,经过禁食减压补液等措施治疗效果不错,腹部平片复查结果显示:肠根阻已经解除了,医生的医嘱也做出相应修改,拔除胃管,进食流质,液体量也减为了三步,一家人对医生护士甚是感激。
出院当天家属结账回来有些不高兴,为何?药费太高了呗,李大爷质疑自己没有用到这么多钱的药,让护士给查查是不是多记了。
医院护理上有规定,病人每天的输液条一式两联打印,一联贴在治疗室(叫总条),另一联贴在病房患者床前(叫分条),护士每加一组液体就在分条上对应处打个勾,表示本组液体已输过。当天液体全部输完请病人确认后,在分条上签字,然后由护士收回,再将当天所有病人输完液的条子卷起来标上日期统一封存,要求保留三个月以备核查。
护士长请李大爷不要急,她自信满满地告诉病人:“不会错,我们每天有30 多个病人要输液,护士是严格执行程序的,况且每天液体条上都有你们的签字”。病人仍感疑惑,要求看看他的输液条。
李大爷住院时间不长,一周左右封起来的液体条就在手边,护士长转身就取了过来,当着病人的面一张张打开,没料到,其中李大爷的一张上面就没有签字,还有一步液体没划勾。
护士长当时就有些窘了,回头问护士:这是谁班上收的?怎么核对的?正在干活儿的护士面面相觑,一下想不起来是自己的错还是做错的护士今天不当班。不过,还是护士长有经验,迅速带病人到了主管医生那里,借助医生的帮忙解释,最后病人表示不再计较,收拾了物品出院了。
医疗 知情同意现状
我们都知道,2003年以后的几年间,由于医疗费用的上涨、社会媒体的误导以及公民维权意识增强等多种原因,我国医院医疗纠纷频发,医学专家和法学家就医患双方的知情权利和告知义务进行法律层面讨论就一直没有停止过,医护人员出于维护自身的安全,越来越多的《知情同意签字》单被设计出来,不厌其烦的与患者沟通,解释、反复告知。就连让病人承诺不给医生送红包,都必须口说无凭签字为证。
在一次医院组织的《侵权责任法》解读会上,一位法学专家这样告诉医生:对病人家属必须防范,打印好详细的条款让其签字,告知的同时在桌子上摆一盆花,花里放一支录音笔,如果医疗真出了问题,由不得病人不认账。但在患者看来,有些签字就是医院为了推卸责任,是行业的“霸王条款”。哪怕发生微小的医疗过失甚至并发症,患者很少会因为自己签了字而担责,大事大闹,小事小闹,目的就是闹到医院“赔钱”。
护理 知情同意现状
护理上,从患者入院十条八条的综合宣教起,到住院过程中的诸多环节,都必须请患者签个字,有些还必须告知一次,签字一次,护理文字记录一次,比如“住院期间不准擅自回家”、“病房不准吸烟使用明火”、“自备药反应后果自负”、病人床边收到医生临时开的口服药、不同意外出检查、要求自动出院等等,都让病人签字,还有医院在病人出院时,让责任护士去床边要求病人“对我们的服务满意请签字”,病人有时候不耐烦了,会说:好了好了,你就直接告诉我在哪儿签字吧。
那么,输液条上请病人签字有无必要呢?液体输没输,是病人签字说了算吗?
讨论
在护理活动中,输液,是属于纯业务性和纯技术性的工作,整个过程要求护士严格、缜密,以护士的职业操守和技能通过执行医嘱保证病人的治疗效果。将每个病人的液体步数用总条和分条的方式挂在治疗台及病人床旁,护士加挂一组液体,在分条的对应处打个勾或标注个时间,是为护士执行医嘱的准确性多把一道关,以便于护士二次核对和交接班,到此为止,让病人在分条上签字,就是画蛇添足。
不错,病人对自己的治疗有知情权,但是,输液用药是治疗方案的一部分,属于医生对病人的沟通和告知范围,医生将输液内容以医嘱方式下达后,护士应该做的就是准确执行医嘱,中间没有必要加一个让病人签字的环节。给予病人这个权利,对护士是不公平的。因为在日常忙碌的护理工作中,护士匆忙中挂了液体忘记打勾,收条子时忽略了请病人签字,这些都不可避免,如果收回一张病人未签字的液体条就断定当天的液体没有输,无形中给了病人挑剔护士抓护士把柄的机会,如果护士和病人因此争执起来,护士没有足够的理由说服病人理解和接受自己的失误,(注:仅仅是未打勾或病人未签字的失误)这就陷护士于被动了。总之,液体输没输,让病人签字说了算,无异于你主动把舌头伸过去,别怪人家不咬你。
我年前遇到一件事:一位患者出院时忘记了带上自己压在病床床垫下的X光片,后来复查需要对照时才想起来,便去护理部告了护士一状,说护士没告诉他出院时带上片子,于是,护理部次日就发了个通知,让科室建个告知本,每个病人出院时要告知病人(带好自己的影像资料)请病人签字。可怜护士这一告一签,又增加了不少工作量。
结论
护理工作的风险有时候与管理者自身的思维方式有关,认为给病人更多透明的监督护士的权力,就是对护理服务的细化和提升,我则以为:有些项目倒是病人应该知情同意并签字的,比如液体滴速、氧气流量、引流导管等不准病人和家属擅自动手调节处置等等,这些恰恰是临床容易发生的对病人不利的甚至是致命的问题,一旦病人发生意外,这样的病人签字可以厘清护患的法律责任,这些才是保护护士的关键条款。而护理管理者不能发生一例个案就增加一个签字项目,宁可多签十份,决不漏签一份,以此办法来保护护士,不仅浪费护士的时间和精力,也给本来不足的护理资源徒增压力和造成浪费。
作者单位:山西省人民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