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当爹”不能只做八卦来听,如何保护未成年男性权利任重道远

近日,一条“为让4岁男孩落户,18岁父亲现身亲子鉴定”的消息引起公众极大关注。据安徽广电经济生活频道报道,安徽合肥一名4岁男孩王子恩无人照顾,终日独自在大街上玩耍。为了给王子恩落户,孩子的父亲、现年18岁的王某终于现身。他称,王子恩出生时自己只有14岁,孩子的母亲当时则是20岁,孩子出生没几个月后双方就分手了,一直没有联系,他只好把孩子交给自己的父亲抚养。

事件爆出后,公众舆论主要集中在王某不到14岁就生子,自己还是个孩子,未免太不负责任,孩子母亲更可能涉嫌遗弃孩子。有律师接受媒体采访表示,母亲应该尽抚养义务。

这些角度不能说没有意义,但显然没有抓住重点。问题的关键应该是男童的性权利没有得到保护。据王某所述,孩子出生时他只有14岁(这不知道是周岁还是虚岁,即便是周岁,那发生性关系时王某仍很可能不足14周岁),孩子母亲20岁。那么可以推知,当发生性关系时,王某大概率不足14周岁,而孩子母亲则已经满18周岁。

如果性别互换,18周岁的男性与不足14周岁的女童发生性关系,会发生什么?网络舆论恐怕早就炸了。根据刑法,与不满14周岁的*女幼**发生性关系,不管*女幼**是否“同意”,一律以强奸罪从重处罚,如果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判处死刑也是有可能的。

但是,当性别换过来,成年女性与未成年男性发生性关系,情况就非常尴尬了。强奸罪不能适用,因为中国刑法规定,强奸罪的受害人只能是女性,男性即使被强迫发生性关系,对方也不构成强奸罪。如果受侵害时男童不满14周岁,还能按照猥亵儿童罪来处罚。但这一罪名的起刑只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使有恶劣情节或者严重后果,最多也只能判15年有期徒刑。这与强奸罪的惩罚力度不可同日而语。

而如果受害男性已满14岁,则不再属于儿童的范畴,此时即使他被强制性侵,也无法用刑法保护他的权益。更重要的是,现实中,未成年男性如果与女性发生性关系,如果对方是成年人,司法实践上不会认为男性的性权利受到了侵害。

这显然是不正常的。未成年男性应该像未成年女性一样受到同等的保护。

相当巧合,台湾地区最近也刚刚爆出一例成年女教师性侵未成年男学生的案例。女教师徐某担任小学五六年级教师,多次性侵班上一名不满14周岁的男生,最终怀孕并生下孩子,后案发。法官日前判决认定徐女犯对未满14周岁之男子为*交性**罪、强制*交性**罪,判处其17年6个月徒刑。

分析这一案例,可以发现台湾地区刑事法规与大陆刑法规定的不同。

首先,违反男性意愿与其发生性关系,也构成强奸罪(台湾称为“强制*交性**罪”)。台湾地区1999年修改的刑事规定,“对于男女以*暴强**、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交性**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这一案例中,法官认定徐姓女教师有2次与男学生发生性关系时是违背了男学生的意愿,所以构成强制*交性**罪。

其次,只要与不满14周岁的儿童发生性关系,即使儿童自愿,同样构成犯罪(台湾地区刑事法规第227条,“对于未满14岁之男女为*交性**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在上述案例中,法官认为,徐姓女教师与男学生发生的另外7次*行为性**,虽然男童自愿,当徐女仍构成对未满14周岁之男子为*交性**罪。

此外,台湾刑事法规还同等保护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之未成年男女的性权利,“对于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男女为*交性**者,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就是说,与14-16周岁之间的未成年男女发生性关系,同样是犯罪行为,只是比与不满14岁的儿童发生性关系的处罚轻一些。

在大陆刑法中,对男子性权利的保护则弱得多。已满14周岁未成年男性(更不用说成年男性)的性权利不受刑法保护,未满14周岁男童的性权利,也只能用猥亵儿童罪这一弱得多的罪名来保护。

台湾刑事法规还有一点也值得我们借鉴,就是按照犯罪次数来定多条罪名,可以并罚。在上述案例中,法官认定徐女与男学生发生9次性关系,虽然只分成2类,但仍被定了9条罪名,最后数罪并罚。而在大陆的法律体系中,只有不同的罪名才会被看做多项犯罪,同样的罪名会被归为一罪,犯罪次数只作为量刑的参考。这样可能导致量刑偏轻。

追溯历史,台湾地区在1999年修改刑事法规之前,强奸罪的被害人也只能是妇女,男性被性侵,也只能以猥亵罪追究加害者的刑责。但台湾在二十多年前就修改了相关规定,对男女性权利同等保护。这是值得大陆借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