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为了清偿自己的赌债,向李四借款,李四同意了,于是张三向李四出具了《借条》,借条中明确载明,2012年2月10日张三借到李四3万元人民币,月息5分,2012年10月底必须还清。但是张三到期后并没有归还借款,李四一直索要,张三无钱支付。后张三又重新给李四出具了《借条》,该借条载明:2011年底借到李四11000元,原定三个月还清,2012年正月初九出具的借条,2012年2月10日借到李四3万元整,共计41000元。以前的借据全部作废。由于张三一直不归还借款,李四将张三告上了法庭,请求张三归还借款并支付相关利息。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庭审中,张三认可李四主张的借款数额,并表示已偿还一年多的利息,本金没有归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张三向李四借款的事实有《借条》为证,张三也认可向李四借款的数额并表示已偿还了部分利息。庭审中,李四表示自己知道张三是为了清偿赌债而向自己借款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本案李四明知道张三是为了清偿赌债还向其提供借款,所以张三与李四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李四要求张三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张三自认向李四借款并认可主张的借款数额,张三应当向李四返还。最后法院判决张三返还李四4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