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买卖双方就*迁拆**安置房买卖合同的签订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买卖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案涉合同签订后,房屋出售一方去世的,对继承人在未明确放弃继承财产的情况下,对其已出售但未办理过户的房屋,负有配合办理过户的义务。

案例一: 过户登记前继承人要求加价
一、基本案情
2012年8月10日,颜某与宋某才、朱某夫妻俩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颜某向宋某才、朱某兰购买其*迁拆**安置的房屋及自行车库;购房总价款为22万元。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费用由宋某才、朱某承担,过户费用由颜某承担。合同签订当日,颜某付清了购房款。随后颜某装修入住涉案房屋内。
二、双方争议
2014年7月15日,朱某去世。婚后生育一子二女,即儿子宋某华、女儿宋某妹、宋某芬。当该房屋可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时,颜某多次找宋某才等人要求其领取不动产证,然后配合过户给颜某,宋某才要求加价为由不肯*证办**及过户。2021年3月22日,颜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宋某才、宋某华、宋某妹、宋某芬等四人协助其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将房屋及自行车库过户给颜某。
三、一审判决
宋某才、宋某华、宋某妹、宋某芬应配合颜某将房屋及自行车库过户至颜某名下(过户税费由颜某负担)。

案例二: 过户前房主去世引发多次继承问题
一、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20日,丁某与李某及其长子朱某竹夫妻俩、三子朱某兴夫妻俩签订《*迁拆**安置房买卖协议》一份,约定由丁某向李某购买其*迁拆**安置房屋及自行车库;购房总价款为19万元;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费用和过户费用均由丁某承担。2012年1月20日,丁某付清了购房款。后丁某装修入住涉案房屋内。
二、双方争议
朱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三子一女,即长子朱某竹、次子朱某正、三子朱某兴,女儿朱某红。朱某于1995年8月22日去世,李某于2019年10月20日去世。朱某正与钟某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即儿子朱某强、女儿朱某云,朱某正于2020年9月26日去世。
因案涉房屋存在多次继承问题,丁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朱某竹、钟某、朱某强、朱某云、朱某红、朱某兴等六人办理房屋及自行车库的不动产权先行登记至该六人名下的相关手续;2、该六人于上述房屋及自行车库的不动产权登记至其名下后协助丁某办理上述房屋及自行车库的不动产权变更登记至丁某名下。
三、一审判决
朱某竹、钟某、朱某强、朱某云、朱某红、朱某兴应配合丁某将房屋及自行车库过户至丁某名下(过户税费由丁某负担)。

案例三: 房主继承人应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一、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14日,倪某与陶某、陈某林夫妻俩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陶某、陈某林将*迁拆**安置房及自行车库一并出售给倪某,房屋转让价款为30万元。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费用和过户费用均由倪某承担。合同签订后,倪某付清了购房款并实际取得涉案房屋。2019年,陈某林去世。陈某林与陶某夫妻俩生育两女,分别为大女儿陈某娟,二女儿陈某勤。
二、双方争议
金港镇安置房*证办**管理办公室已于2020年10月书面通知陶某于2020年11月7日前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由于陈某林于2019年去世,倪某曾多次催促陶某及其女儿办理房屋登记及过户事宜,但他们却一直拖延办理。后倪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陶某及其两个女儿协助倪某将房屋及自行车库过户至倪某名下。
三、一审判决
被告陶某、陈某娟、陈某勤应配合倪某将房屋及自行车库过户至倪某名下(过户税费由倪某负担)。

案例四: 借名买房当事人应遵守约定义务
一、案情介绍
尤某莲与方某是夫妻,双方生育一子尤某。方某于2000年去世。尤某莲于2018年去世。尤某萍系尤某莲的胞妹,刘某峰系尤某萍的丈夫、尤某莲的妹夫。尤某才、朱某系尤某莲、尤某萍的父母。
案涉房屋为*迁拆**安置房。2010年5月19日,尤某莲向金港镇*迁拆**安置办公室支付26万元。2011,金港镇政府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发票载明的付款方名称为刘某峰,金额为26万元。该房屋的水电费户名均为尤某,由尤某支付。该房屋现登记的权利人为金港镇政府。
2019年11月20日,尤某才、朱某向尤某出具《关于放弃继承权的告知书》,主要内容为:对于你母亲尤某莲的全部遗产(包括你母亲于2010年5月借用你姨夫刘某峰和你姨妈尤某萍的名义购买的房屋),我们都放弃继承权,你母亲的全部遗产都由你一个人继承。
因双方就纠纷处理协商未果,尤某于2020年1月3日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属于尤某。法院于2020年6月17日作出驳回尤某诉讼请求的判决。
二、双方争议
尤某的母亲尤某莲与刘某峰、尤某萍之间系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上述房产系尤某的母亲尤某莲借用刘某峰、尤某萍的名义购买。作为借名买房中的出名人,刘某峰、尤某萍有义务办理该房产的初始登记,并且有义务在完成初始登记后协助尤某的母亲尤某莲办理转移登记。由于尤某莲已于2018年去世、尤某因继承而取得该房产,故刘某峰、尤某萍有义务在完成初始登记后协助尤某办理转移登记,将该房产转移登记至尤某名下。第三人金港镇政府系该房产的出卖方,有义务协助该房产名义上的买方即刘某峰、尤某萍办理该房产的初始登记。
为此,尤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刘某峰、尤某萍立即履行为案涉房屋办理初始登记的义务,第三人金港镇政府予以协助;刘某峰、尤某萍在履行完毕案涉房屋的初始登记义务后立即协助尤某办理转移登记,将该房产转移登记至尤某名下。
三、一审判决
1、刘某峰、尤某萍为案涉房屋办理初始登记,第三人张家港市金港镇人民政府予以协助。2、刘某峰、尤某萍在履行完毕案涉房屋的初始登记义务后三十日内协助尤某办理转移登记,将该房产转移登记至尤某名下。

案例五: 先签约后抓阄再定房号
一、案情介绍
位于张家港市某处的两间瓦房原属于陆某宝与丁某玉夫妇。1989年8月翻建成三间三层楼房,2004年*迁拆**,陆某琦、朱某琴夫妻俩一共分得四个中套,*迁拆**协议是陆某琦、朱某琴和*迁拆**办所签。为了多拿一户过年慰问金1000元,将其中一套写在了陆某宝和丁某玉名下,当时分得的四套还只是分配指标,并没有拿到房子。2005年12月11日,丁某玉、陆某琦、朱某琴(甲方)与陆某芳(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甲方将一中套指标出售给乙方,乙方支付给甲方13万元,待楼幢抓阄之后,根据镇财政所结算房款多退少补。办理房产证过户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2006年,陆某宝去世。陆某宝、丁某玉共计生育陆某琦、陆某英、陆某娣、陆某珍、陆某芬五子女。
二、双方争议
后陆某芳抓阄确定了案涉房屋具体房号,通过结算陆某芳支付房款及其他款项共计123000元,另外支付陆某琦8000元转让抓阄的费用。随后陆某芳装修入住涉案房屋内。由于该房屋为*迁拆**安置房当时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现在该房屋已经可以领取不动产证,陆某芳多次找陆某琦等人交涉,陆某琦等人不予配合。后陆某芬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丁某玉、陆某琦、朱某琴、陆某英、陆某娣、陆某珍、陆某芬等七人领取位于案涉房屋的不动产证,并协助陆某芬办理不动产证过户手续。
三、一审判决
丁某玉、陆某琦、朱某琴、陆某英、陆某娣、陆某珍、陆某芬应配合陆某芳将案涉房屋过户至陆某芳名下(过户税费由陆某芳负担)。

案例六: 两次房屋买卖应有两次过户交易
一、案情介绍
张某芬与蒋某福系夫妻关系,共生育一子蒋某龙。蒋某福父母系蒋某坤、蒋某妹。蒋某坤于2003年去世,蒋某福于2017年去世。蒋某福的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为蒋某妹、张某芬、蒋某龙。2003年12月,蒋某福将其一套房屋出售给张某,房屋售价13万元,双方约定过户费用由张某负担。2006年6月,张某又将案涉房屋出售给丁某,房屋售价16万元,双方约定过户费用由丁某负担。案涉房屋初始登记在张某芬、蒋某福名下。
二、双方争议
案涉房屋已办理初始登记,故蒋某福的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当协助过户至张某名下;张某再过户至丁某名下。首次过户税费按照约定由张某负担。第二次过户的税费按照约定由丁某负担。后丁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蒋某妹、张某芬、蒋某龙协助将案涉房屋过户至丁某名下。
三、一审判决
蒋某妹、张某芬、蒋某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应配合张某将案涉房屋过户至张某名下(过户税费由张某负担)。二、上述房屋过户后十日内,张某应配合丁某将案涉房屋过户至丁某名下(过户税费由丁某负担)。

案例七: 卖房人与登记所有权人不一致
一、案情介绍
褚某才(2011年去世)与余某系夫妻关系。褚某芬系褚某才、余某女儿。杨某于1986年与褚某芬结婚,并生育子女。双方于1999年5月补办结婚登记。后褚某才一户*迁拆**安置了一套案涉房屋。2003年4月杨某与褚某芬协议离婚,双方约定案涉房屋归杨某所有。2003年8月20日,杨某学与肖某签订一份《购房协议》,杨某将案涉房屋以19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肖某。肖某当场支付19万元,杨某学交付了案涉房屋。之后肖某装修入住至今。
二、双方争议
杨某与褚某芬一家共同生活多年,离婚时约定案涉房屋归杨某所有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结合杨某入赘以及案涉房屋已经出售、被肖某占有、使用近18年的事实,可以认定,杨某与褚某芬离婚时对案涉房屋的约定,是对家庭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最终结果。故案涉房产虽登记在褚某芬、余某名下,但该房屋已经明确约定归杨某所有,褚某芬、余某应尊重杨某对房屋的处分并予以配合。肖某后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褚某芬、余某将案涉房屋过户到肖某名下。
三、一审判决
褚某芬、余某应配合肖某将案涉房屋过户至肖某名下(过户税费由肖某负担)。

案例八: 先签约后抓阄再定房号
一、案情介绍
2011年10月15日,范某才(已去世)、展某、范某英、陶某作为出售方甲方,陈某作为购买方乙方签订《房产转让合同》约定甲方将即将案涉房屋出售给陈某,售价33万元,房屋过户费用由陈某负担。合同签订后,陈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又在*迁拆**部门抓阄确认购买的具体房屋房号及自行车库,之后使用至今。后陈某抓阄确定金港镇金桥花园某幢某室、某自行车库。
二、双方争议
现案涉房屋可以办理产权证书及过户手续,展某等人不配合。故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展某、范某英、陶某将案涉房屋过户到陈某名下。
三、一审判决
展某、范某英应配合陈某将案涉房屋过户至陈某名下(过户税费由陈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