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前言
在提供医疗医疗之前获得同意的法律要求一直被在没有患者同意的情况下提供紧急医疗医疗的特权所削弱。这一特权基于默示同意理论。该法律假设,如果昏迷患者有意识并且能够同意,则该患者将同意接受紧急医疗。

2、紧急例外情况
这是一个“通情达理的人”的标准;也就是说,法律假定通情达理的人在紧急情况下会需要医疗医疗。只有当患者没有通知医疗服务提供者患者拒绝医疗时,才允许假设“合理”行为。医疗服务提供者只能在没有同意的情况下依赖暗示同意。
默示同意不能*翻推**对医疗医疗的明确拒绝。这对某些宗教团体非常重要,在急诊室可能会引起很大的混乱。应该有一个明确的方案来处理对医疗医疗有异议的人。
3、急救区分
紧急情况的构成也有所不同。有限的定义要求,如果不提供医疗医疗,可能会导致“生命或肢体”损失。许多地方将严重伤害的威胁包括在定义中,没有一个地方会质疑对个人提供基本急救(不切割或缝纫)的问题。
急救区分非常重要,因为通常需要在确定患者意愿之前停止急性出血并安慰患者。如果受伤的病人实际上并没有拒绝医疗,医疗服务提供者应该宽松地提供医疗。

4、治疗同意书
许多医疗服务提供者对治疗同意书的要求过于严格,尤其是对于患病儿童。例如,一些医疗服务提供者拒绝治疗没有至少一名父母陪伴的儿童。对典型情况的法律分析将说明这种态度的危险。
医院急诊室里有一个生病的孩子,由一个邻居陪同。父母不在,但邻居恳求值班护士给孩子治疗。孩子的病情很严重,但是值班医生不做检查和开始治疗就无法判断有多严重。医院应决定是治疗孩子还是不治疗孩子。
5、紧急情况与治疗
如果医院对孩子进行了治疗,且(事后看来)情况紧急,就不存在法律困难。如果医院不对儿童进行治疗,并且儿童顺利康复,也就没有法律困难。
如果儿童接受治疗但没有紧急情况,或者儿童未接受治疗但有紧急情况,就会出现问题。在前者情况下,假设是非过失治疗,父母可以起诉医院对孩子进行未经授权的治疗,但不能起诉医疗事故。
医院可以通过证明有理由相信存在紧急情况以及治疗是有益的来进行辩护。父母须提供专家证词,证明没有理由相信存在紧急情况。大多数法庭都不愿意评估针对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损害赔偿。

6、讨论
因为医疗服务提供者真诚地认为存在紧急情况。后者的情况更有可能导致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医院拒绝提供医疗,因为没有人给予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同意。让我们假设孩子患有危及生命的疾病并死亡。父母起诉医院未能提供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