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当今社会说起大学生我们会想到校园贷,大学和中学时期最大的不同不是自由,而是生活费和学费的压力。
所以现在很多大学生都会利用假期的时间,做兼职来赚点零花钱。
但是有时候也会因为社会经验不足而着了一些店家的道。
就在前几天,在长沙兼职的女大学生因为没有及时回复经理信息被辞退引发网友热议。
在长沙读书的女大学生小张想要利用寒假找一份兼职工作,赚点外快。
于是就找了一份当地游乐场的兼职,于1月24日入职,担任儿童游乐场做导购员,负责检票,还有帮小朋友戴手环、消毒之类简单的工作。
而就在1月29日下午,也刚好是小张休息的时间,游乐场的负责人吴经理就用微信通知她被调班的事宜。
因为当天有事,小张就拒绝了调班的要求,但是经理并没有听她的理由,态度坚决一定要她上班。
就在与经理聊天期间,小张因为私事没看手机,没有及时回复经理的消息,10几分钟后就被通知辞退了。

然后小张就去店里讨要试用期的工资,经理却说她不够试用期的时间是不给发放工资,而且之前还是“口头”规定的,并没有书面合同。
自己每天工作10几个小时,付出劳动却得不到该有的报酬。
小张不理解,就去质问经理。
经理表示不是因为没有秒回信息的原因,而是小张平时的工作表现不让人满意。
经理也透漏小张平时在工作中有玩手机、态度不佳,不服从领导等表现,同时也用同样的理由拒绝结算工资。
目前小张已经请求劳动部门的帮助,店方表示会积极与小张协商。 从经理与小张的聊天记录来看,产生劳动纠纷,双方都有一定的责任。
但是小张更偏向于弱势的一方,用人单位态度强硬,在很多方面上的规定也是不符合法律的标准。
作为打工人,一定要学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游乐场经理无故辞退员工的行为是违法的,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规定赔偿的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所以奉劝一些企业还是要多考虑一下法律风险,好好学学法律吧!
以上就是今天的内容,大欧想说入职需谨慎,入职前一定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口头承诺不可信,只有白纸黑字才具有效力。
同时遇到触犯自己利益的事情,要敢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大学生兼职还需要注意什么呢?有什么好建议吗?你遭遇过这种情况吗?一起评论区聊聊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