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老师性侵女生班主任发声#
每次看到性侵、强奸类的新闻时,尤其是今日微博热搜的老师与初中女生发生关系一事引起热议,女生妈妈反映女儿此前被诱骗发生多次关系,且大多都是在学校办公室进行的新闻,觉得家长有必要对孩子提早进行性教育,也必须学点法律知识,所以便写了本篇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1、被强奸了怎么办?刑法上关于强奸的规定是什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力暴**、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女幼**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女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 强奸妇女、奸淫*女幼**情节恶劣的;(二) 强奸妇女、奸淫*女幼**多人的;(三)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 二人以上轮奸的;(五)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规定,强奸罪的最高刑可达到死刑。但受害人被性侵害,由于受社会传统观念影响,不少遭受性侵害受害人均有所顾忌,从受害人的名誉、声誉,成年结婚等现实角度考虑,往往不愿、不敢公开寻求法律保护。现实情况也存在很多受害人被强奸时迷迷糊糊,被强奸后甚至自己销毁证据,导致很多证据灭失,最后鼓起勇气需求法律保护时已经于事无补,很令人可惜。因此再次建议:被强奸了及时报警,或者固定好证据。
2、《民法典》新增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的规定,也就是说新闻中那个女孩可以等到她年满十八周岁以后再向那个性侵的老师赔偿。民法典之所以有了这条规定,也是因为在编撰民法典的过程中曾出现了这样的案例:农村一名7周岁未成年少女的父母长期在外打工,该未成年少女由祖父母抚养,而同村一名一直没有娶媳妇的单身汉哄骗诱拐该未成年少女与其发生性关系。基于受害人成年之后自己寻求法律救济,却往往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此,民法典第191条增加了此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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