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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着眼于生活质量的改善。旅游作为一种既能欣赏到美景,又能愉悦心情的休闲方式,逐渐兴盛起来。但是,不少商家对游客们乱开价, 坑游客现象时有发生,引起游客们的不满。

就拿前段时间爆出的游客在5*级A**景区庐山遭遇的强买强卖的事件来说吧,标价8元一斤的草药磨成粉后价格变成了8元一克,得知被坑后游客拒绝购买,但商家竟说出“不付钱就让你爬不出庐山”这样的话。商家这种强买强卖的套路让游客很是失望,本来就是来放松一下心情的,但最后反倒被坑了一顿,心情变得更糟糕了。
热点新闻中游客在旅游过程中被坑的问题事件很常见,当遇到这种事情,忍气吞声或是打击报复都不是最可取的选择,那么如何做才是合法的呢,依据又是什么?

法律链接
新《旅游法》规定:当旅游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四种维权方式:消费者在旅游方面遇到纠纷可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同时,也可以向法院提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行游**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还规定:如果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小编寄语
综上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对于旅游过程中这些虚假宣传、假冒伪劣、强制消费等等的陷阱,请大家一定要擦亮眼睛,选择有资质、口碑好的旅行社,谨防“零团费”、“低团费”的诱惑,购物的时候货比三家,避免受到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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