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调解后赔了钱可以再起诉吗 (受害者不服派出所的处罚怎么办)

张彦双、王常仲抢劫案

行为人不服派出所调解,强行拿回赔偿给他人的现金,如何定性

一、据以探讨的案例

2013年1月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在其朋友邵某某因经济纠纷在派出所调解下赔偿给被害人崔某某人民币1000元后,跟车尾随被害人崔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在该车行至某路口遇到红灯停车时,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打开崔某某的车门上车,从崔某某处强行拿回赔偿款1000元得手后两人下车离开。

二、分歧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形成了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理由如下:

1. 二被告人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典型。本案是一起由特定原因引发、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非法占有特定财物的案件。如果同样的行为发生在事前并无矛盾纠纷的陌生人之间,即突然上陌生人的车,要人交出钱物的,无疑应认定为抢劫罪。如果二被告人强行拿回的财物不限于赔偿款,也基本可以抢劫罪认定。但本案是因二被告人不满派出所的调解结果引发,强行拿回只是刚刚支付的1000元调解款,其中有500元还是由被告人张某某替其朋友代付的,因此,其非法占有目的与典型的抢劫有很大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第七条提出:“行为人仅以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如单纯从法律层面看,抢所输赌资或者所赢赌债的,特别是抢所赢赌债的,显然也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作出上述规定主要是因为从社会公众的角度看,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不是很典型,基于类似考虑,本案也不宜以抢劫罪认定。

2. 二被告人对被害人的强制程度有限。首先,《意见》第九条关于“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中规定“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者威胁使用轻微*力暴**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此规定明显反映出,不能将任何意义上的*力暴**或者威胁行为都评价为抢劫罪的手段行为。规定虽是针对未成年人作出的,但精神也可适用于成年人。其次,同样的行为在不同的背景下强制程度亦存在差异。例如,对一个熟人说“再不把钱给我,我就杀了你”与对一个陌生人说同样的话,含义、效果完全不同。本案并无证据证明二被告人实施了威胁、殴打被害人的行为,且二被告人强行上被害人的车是有前因的(尽管并不正当),该前因在客观上实际削弱了二被告人对被害人的强制程度。再次,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看,使用轻微*力暴**(如打一耳光),特别是使用威胁手段“强拿硬要”的,被害人多是“敢怒不敢言”,实际也已达到了使人不敢反抗的程度,但不妨碍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故不能以被害人已处于不敢反抗的境地为由,认为本案应定抢劫罪。

3. 本案在性质上更符合寻衅滋事的特征,以寻衅滋事罪论处也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考虑本案的前因后果,更符合上述规定所针对的情形。此外,若本案以抢劫罪定性,至少要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也明显过重。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理由如下:

1. 不能以强制手段程度的轻重来区分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抢劫罪的强制手段只要能够达到使被害人不能或不敢反抗即可,在麻醉抢劫等类型的抢劫犯罪中,行为人甚至不具备一般意义上的“*力暴**”行为。本案中,二被告人虽然只是针对被害人有辱骂、打耳光等较为轻缓的强制行为,但应注意到的是,本案的作案场所是在被害人所驾驶的车辆内,在如此狭小且相对封闭的空间内,被害人面对两位成年男性语言上的威胁(辱骂)和身体上的强制(打耳光),很难想象其还敢于或能够反抗,故本案二被告人实施的强制行为已经达到使被害人不敢、不能反抗的程度,能够认定为抢劫罪的手段行为。

2. 二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中,二被告人强行进入被害人驾驶的车辆,以强制手段向被害人索回赔偿款,虽然是为朋友索要该笔款项,但不能以此否认二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例如,张三经常被女友说没有男子气概,某晚二人在“轧马路”时,张三又被女友嘲讽,这时与二人发生过矛盾的李四经过,张三为表现自己的男子气概,走上前去持刀将李四的手机抢走并丢弃在河水中,张三虽然是为了显示其男子气概而持刀抢走他人手机,但其同时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影响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3. 本案成立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以抢劫罪论处。本案二被告人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力暴**手段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在这种情况下,形成了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想象竞合,按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应择一重罪论处。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没有证据证实二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了*力暴**或者以当场实施*力暴**相威胁,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本文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黄莹、邓凯供稿

摘自《刑事审判参考》“张彦双、王常仲抢劫案”

第251—254页

派出所和解赔偿后对方反悔怎么办,受害者不服派出所的处罚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