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不特定人群 (不属于侵害公民的人格尊严的行为)

裁判要旨

在判断名誉权侵权责任构成时,应当首先从一般受众的角度,判断涉案言论在涉及不特定群体时是否实质上指向了个人,只有当个人与不特定群体之间是否存在某种特定关系,足以满足个人获得足以成为适格原告的条件时,个人才能在不特定群体名誉受损时主张个人名誉权的保护,否则个人无法因不特定群体名誉受损而获得个人名誉权的保护。

原告钟磊诉称

2015年9月20日,河南电视台自办栏目《梨园春》“擂响中国”《打金枝》节目中,演员用语言配合打人的动作,以*辱侮**驻马店人名誉的方式,博取现场及电视机前的观众哄堂大笑。《梨园春》栏目由河南电视台制作并传播,该节目随即在搜狐互联公司经营的搜狐网播出。如此台网互动,在全国范围公开破坏驻马店人名誉,势必增强地域歧视,严重影响作为驻马店人的原告在职业和人际交往中的形象和名誉,现起诉请求:1.河南电视台停止侵权;2.河南电视台及搜狐互联公司书面道歉;3.河南电视台在其开办的电视台卫星频道《梨园春》节目中消除影响,搜狐互联公司在其经营的搜狐网首页消除影响;4.本案诉讼费由河南电视台、搜狐互联公司承担。

被告河南电视台辩称

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本案的涉案视频是河南电视台《梨园春》节目于2015年9月20日档期节目内容的一部分,是当时的评委河南豫剧名家孙涛本人和参赛选手现场互动做的即兴表演,不存在河南电视台侵犯驻马店人或原告名誉的主观故意。同时该节目的制作和传播具体到本案中,并不构成对原告的名誉侵权。

被告搜狐互联公司辩称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主体不适格,涉案节目内容没有直接或间接指向原告,原告无主体资格。涉案节目是由河南电视台合法录制*放播**的,我公司仅是*放播**平台,没有审查义务和侵权故意,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其社会评价降低。

法院经审理查明

钟磊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遂平县玉山镇悦庄村靳庄,遂平县系驻马店市下辖行政区划范围。2015年9月20日,河南电视台河南卫视频道播出《梨园春》栏目“擂响中国”第12场,其中有一位9岁小姑娘李璐瑶参加比赛,因李璐瑶想演唐王的角色,为了帮小选手圆梦,现场评委孙涛、何赛飞、小香玉参与互动,这三位评委现场表演新版《打金枝》为该选手助阵。由何赛飞扮演金枝,孙涛饰演金枝之婿驸马郭暧,小香玉饰演国母,小选手李璐瑶饰演唐王。在现场节目《打金枝》表演过程中,剧情发展到金枝一再傲慢使郭暧发怒,郭暧说:“你别激我啊,你别惹我啊”,金枝问:“惹你怎样?”郭暧说:“我是河南驻马店的”,金枝又问:“驻马店人咋啦?”郭暧答:“驻马店人很狂燥”,金枝继续问:“很狂躁又咋啦?” 郭暧答:“狂躁我告诉你,狂躁我就动手”。郭暧就动手打金枝,金枝哭喊:“打人啦,小郭暧打人啦”。郭暧又说道:“我告诉你,我驻马店人,我很狂躁”。台下观众观看后发出一阵笑声。当日,该新版《打金枝》电视视频在搜狐视频的综艺类曲艺栏目中公开播出。截至第二日,该节目点击量达3133万。庭审中,钟磊主张涉诉言语侵害其名誉权的事实依据是驻马店系其家乡,驻马店人与钟磊是荣辱与共的关系,家乡的名誉对个人来说影响很大,一个人的户籍与个人的教育、成家、育儿、事业都有很大影响,驻马店人的归属感是伴随其一生的,也会影响其下一代,其属于驻马店人,在日常生活中“驻马店人”就是对其的特指,故侵犯“驻马店人”的名誉权益就是侵犯其名誉权益,二被告对此均不予认可。

裁判结果

驳回钟磊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

涉诉言语是否指向钟磊是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钟磊作为原告的诉讼要件之一和钟磊向被告提出诉讼主张的实体要件之一,而且这一要件具有基础性和前提性。本院认为,从接受者受领表达与理解表达的指向角度分析,现场观众及节目观众从涉诉言语中直接受领的表达信息并没有直接指向本案原告钟磊。

其次,虽然钟磊在户籍上属于河南驻马店人这一群体,在涉诉言论涉及河南驻马店人时存在一定的关联性,但是一般能力水平之理性受众不会将涉诉言语理解指向钟磊,钟磊在地域上归属的关联性也不意味着涉诉言语的特定指向性。

从表达者意欲表达与实际表达的指向角度分析,本案中,孙涛作为喜剧演员,虽然在表演郭暧被金枝的刁蛮任性激怒这一幕时,进行了涉诉言语的现场发挥,并配合了打人的动作,但是这基本符合郭暧“怒打”金枝的剧情逻辑。显然具有笑料“包袱”的意味,意欲博取观众一笑,并不指向钟磊,也不涉及对钟磊个人的特定情景影射,不会产生与钟磊有关的情景联想或推断。

综上分析,钟磊主张侵权的涉诉言论并不能满足针对其个人的特定性要件,故钟磊在本案的诉讼主张无法成立。

如何认定名誉权受损,不构成侵犯名誉权行为怎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