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炒期货亏本 诈骗他人终获刑
近日,樟树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该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某与李某系同学关系,2014年3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孙某某称自己与堂姐夫做成品油生意需要资金,三次从李某处借款人民币30万元,用于自己经营成品油和炒期货等。因被告人孙某某炒期货亏了本,无资金支付利息,且成品油生意不好做。
2014年12月份,被告人孙某某萌生了再向李某借钱后通过炒期货回本的想法,因担心李某和其丈夫罗某不愿意借钱,遂告知李某和罗某,自己与堂姐夫方某等人成立了某成品油经营部,共出资300万元,自己占其中的一股,可以增加一股,但需要资金30万元入股,李某和罗某可以投人民币20万元入股。
在罗某要求被告人孙某某出示股东协议书看时,被告人孙某某遂伪造了一份有方某等人签名的协议书,以证明其在某成品油经营部占二股的事实,取得了罗某夫妻的信任,因罗某夫妻资金紧张,双方约定此20万元慢慢打入被告人孙某某的账户中。
之后罗某分别于2014年12月5日、2015年2月3日、2015年3月7日、2015年4月24日分四次打了人民币20万元到被告人孙某某账上。事后被告人孙某某向罗某出具借条,罗某提出2014年3月30日的人民币10万元借条纸张小怕弄丢,要求一起写入此次借条中,因此被告人孙某某向罗某出具一张借款时间为2015年4月26日借人民币30万元的借条,双方约定该款用于某成品油经营部,以协议书中的股份作担保偿还。
20万元到手后,被告人孙某某将此款用于炒期货或个人消费并挥霍一空。2019年6月10日,罗某向樟树市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随即立案侦查。2020年7月6日,被告人孙某某家属代其退回赃款5万元给罗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2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家属代其退回赃款人民币5万元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孙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