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梗概:赵某驾车撞到钱某,赵某下车查看后,并未报警,也未通知救护车,亦未逃离现场,在路人通知钱某家属并送医院的整个过程中赵某仅仅是作为旁观者观看,并未主动承认撞人的事实,后钱某家属报警调取监控录像,警察找到赵某,赵某主动承认撞人的事实。
钱某家属与本所达成委托,委托我们作为追究赵某刑事责任的代理人。
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以下是我写的刑事立案申请书,不足之处请多多批评指正,个人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刑事立案申请书
申请人:XXX
受害人:XXX
以上二人系母子关系。
委托代理人:李科,贵州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XXX,联系电话:XXX。
请求事项
请求贵局依法对赵某进行立案侦查,追究犯罪嫌疑人赵某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23年X月X日X时许,犯罪嫌疑人赵某驾车(车牌号:贵XXX)通过路口时,撞到正常行走的受害人钱某。案发后,赵某仅仅是停车查看受害人情况,并未对受害人采取初步救助措施,亦未主动联系交警或急救中心,从事发到受害人被其家人送医,整个过程大约15分钟,犯罪嫌疑人赵某一直处于旁观状态。在受害人钱某家属到达事故现场后,犯罪嫌疑人赵某也未主动告知其撞伤钱某的事实,还装作“热心的路人”。
根据相关医院的初步诊断,受害人钱某的伤情已经构成重伤二级,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刑事立案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犯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本案中,赵某在交通肇事后虽未驾车逃离事故现场,但并未对受害人实行救助,其危害性和逃离现场一样,应该认定为“逃逸”。
首先,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将逃逸行为明确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品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也将肇事致一人重伤并具有逃逸的情节列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情节。
其次,肇事行为使得肇事人产生了救助被害人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救助受害人钱某与保护现场、保护公共安全是赵某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
最后,本案中,发生事故后,受害人钱某已失去一定的行动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只有赵某可以对受害人钱某进行及时的救助。如果赵某不进行及时的救助而是待在原地什么也不作为,那跟“逃离现场”对受害人产生的危害后果没有区别。所以将这种行为归纳为“逃逸”完全符合社会的朴素价值观和刑法的规范保护目的。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赵某无视国家法律,漠视他人生命健康,对受害人赵某造成严重损害,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涉嫌交通肇事罪。请求贵局立案侦查,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赵某的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切实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公安局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