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钓鱼抓毒违法吗 (钓鱼执法抓毒贩)

前言

贩卖*品毒**犯罪高度隐蔽性、流动性强和作案周期长以及缺乏受害人的特点,给公安机关破获案件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因此在*品毒**犯罪侦查实务中,运用特殊性侦查措施抓捕*品毒**犯罪分子是必不可少的手段。

钓鱼执法抓毒贩的法律规定,钓鱼执法中的贩毒案的证据

特殊性侦查措施通常包括技术侦查措施、*底卧**侦查、诱惑侦查、外线侦查、控制下交付、网上追逃和边境控制等。

什么是诱惑侦查

诱惑侦查,又称警察圈套,我国台湾学界称陷害教唆,是指对重大复杂的隐蔽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时,由侦查人员设置圈套或者诱饵,暗示或诱使侦查对象暴露其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行为,在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意图或犯罪倾向的条件下,为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提供机会或者制造条件,待犯罪行为实施或结果发生后当场抓捕被诱惑者、收集犯罪证据的一种秘密侦查行为。

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规定的隐匿身份侦查,就包括了诱惑侦查。

诱惑侦查与隐匿身份侦查有何不同?

诱惑侦查属于内线侦查,侦查人员或其派遣的特情一般要接触犯罪嫌疑人,要通过言语游说或提供极具诱惑的诱饵让其实施犯罪行为。诱惑侦查的关键在于“诱惑”, 针对的是人的意志,目的是使人的意志更加坚决。

隐匿身份调查可能是内线侦查(如*底卧**,香港警匪片《无间道》中梁朝伟扮演的角色就是*底卧**),也可能是外线侦查(如跟踪)。隐匿身份侦查的关键在“隐匿”, 针对的是人的认识,目的是不打草惊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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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内线侦查与外线侦查

《刑事侦察工作教程》中关于突破重点嫌疑人的对策的阐述:“从内线侦察上突破,有的案件可派刑事特情或侦察人员打入团伙内部,或拉出来、打进去的办法,搞清内幕,获取罪证,突破全案;从外线侦察上突破,有的重点嫌疑人可采取外线跟踪、守候监视等措施掌握重点嫌疑人的踪迹,进而获取罪证,突破全案。”该阐述较好的区分了内线侦查和外线侦查。

警察进行诱惑侦查招数的规范动作

1984年和2001年公安部下发《刑事特情工作细则》和《刑事特情工作规定》,对于刑事特情的物建、使用、管理、分类作出明确规定。

《刑事特情工作细则》规定,刑事特情人员的设置须经领导的批准,所获得证据材料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而应转换为符合刑事诉讼的要求,才能在法庭上公开使用;特情人员一般不出庭作证,但可向法庭提供能够作出公开解释的必要的证言,如果需要出庭的,应经过其本人同意,以检举人或坦白自首的同案人身份出庭。

公安部《刑事警察须知》第124条规定,侦查人员可以运用刑事特情,了解和控制侦查对象的活动情况,必要时可以开展内线侦查,为侦查办案提供证据和线索。

诱惑侦查的招式

犯意诱发型和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

诱惑侦查中最典型的招式,也是根据被诱惑者的犯意是否由政府的诱惑行为所引起作为分类标准。通过侦查人员的引诱行为诱使被诱惑者产生犯罪意图并促使其实施犯罪的,为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被诱惑者本来存在犯罪意图,诱惑者仅向其提供有利于实施犯罪的客观条件和机会的,为机会提供型的诱惑侦查。

定向诱惑侦查与撒网诱惑侦查

根据被诱惑者是否特定可分为定向和撒网诱惑。定向诱惑是指侦查人员针对特定对象所实施的诱惑,如侦查人员已经知道某人是毒贩,但没有证据证明,于是假装向其购买*品毒**而实施诱惑,进而对其进行抓捕;撒网诱惑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对象,在吸毒人群中散布需要购买*品毒**的消息,诱使潜在的毒贩上钩后进而实施抓捕。

诱惑侦查的实施与招数限制

公安部《刑事特情工作规定》规定:严禁刑事特情诱人犯罪(含美人计)。

《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进行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对涉及给付*品毒**等*禁品违**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化,第271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指定的其他人员隐匿身份实施调查。隐匿身份实施侦查时,不得使用促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方法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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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辩、审如何识别诱惑侦查

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措施应在立案后进行,破案时间则应晚于立案时间。由于诱惑侦查的案件针对的基本都是具有犯罪倾向和可能实施犯罪的人,侦查机关势必要提前介入,所以使用诱惑侦查破获案件一般都是破案在先,立案在后,即不破不立。

缉毒过程中,经常出现人赃俱获的情况,主要也是因为运用技术侦查措施和诱惑侦查等特殊性侦查措施的原因,有些案件来源是基于刑事特情和警察线人的介入,所以就会经常出现类似“朝阳群众举报“的现象。

诱惑侦查下的*品毒**犯罪审判

机会提供型的处罚

对于机会提供型的*品毒**犯罪而言,由于行为人在被诱惑之前就有犯意并准备实施犯罪,只是在特情引诱下才使被诱惑者更加坚定决心去实施*品毒**犯罪,实践中对该行为应认定为犯罪。鉴于该情形下,*品毒**一般都在侦查机关控制之下,一般也不会流向社会,在量刑时应结合具体案情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一般不应判处最重的刑罚。

数量引诱应当从轻处罚

数量引诱是行为人在特情介入之前就已经具有*品毒**犯罪的主观故意,特情人员不仅提供机会,而且从数量上存在由小到大的实质性引诱,对因数量引诱实施*品毒**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即使*品毒**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一般也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双套引诱的可大幅度从宽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双套引诱作为犯意引诱的一种特殊形式的双套引诱,是指行为人在特情既为其安排上线,又提供下线的双重引诱下实施的*品毒**犯罪。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大连会议纪要》)中指出,“双套引诱”下实施*品毒**犯罪的,处刑时可给予更大幅度的从宽处罚或者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犯意诱发型的下原则上应按无罪处理

诱惑侦查的目的是发现和揭露犯罪并惩罚犯罪,并非“制造”犯罪,更不能教唆犯罪,否则就与刑事诉讼的目的和任务相悖。鉴于诱惑侦查手段具有欺骗和引诱性,“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的实质是借诱惑侦查之名行制造犯罪之实,为防止侦查权的滥用,保证司法公正犯意诱发型的,一般情况下应认定被告人无罪,或者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