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陈某于2019年8月27日入住被告x医院住院治疗,于8月28日分娩一男婴马某,马某出生后不久因床档滑脱导致其坠地受伤,当日马某被诊断为新生儿颅内出血,并入住x医院住院治疗。

陈某在x医院住院治疗42天,期间缴纳医疗费用3500元,马某在x医院住院治疗35天,期间缴纳医疗费用3000元。后马某于2019年12月4日到x医学院附属医院检查,被诊断为考虑枕大池囊肿,变异性Dandy-walker待排,期间花费检查费用773元。
于2020年6月16、17日到x医学附属医院检查,被诊断为枕大池囊肿,花费检查费用921.80元;于2021年9月5日到x医学附属医院检查,被诊断为枕大池囊肿,花费检查等费用785.80元。
【患方观点】
陈某于2019年8月27日在x医院办理入院手续,2019年8月28日15:28生育马某。马某刚出生不久陈某还未出产房,被告的医护人员无责任心,对产妇陈某和新生儿马某照护不周。被告医护人员失职不负责任的行为和被告产床护栏的滑落最终导致刚出生不到半小时的马某坠地颅骨骨折。
被告x医院违反操作规程和产床护栏滑落导致刚出生不足半小时的马某坠地,颅骨骨折,颅内出血,给二原告及亲属照成巨大伤害,被告x医院应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x医院辩称】
1、被告同意依法赔偿,二原告要求的各项损失数额过高,要求的相关赔偿项目没有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2、原告的损伤,原告的监护人存在相关过错,损伤的过程是被告工作人员在为陈某宫底按压时,陈某右上肢上举碰撞到新生儿,床档滑脱,致马某坠床,其监护人存在相应的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3、马某患有先天性发育异常,系先天性形成,与被告的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该部分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4、被告对x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异议,认为其诊疗行为与马某的枕大池囊肿没有因果关系,并就马某的枕大池囊肿是先天发育造成的还是于2019年8月28日坠落在地造成的向本院申请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
根据提供的现有鉴定材料,x县x医院的诊疗过错与被鉴定人马某颅内出血及枕大池囊肿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
【庭审意见】
本案中,陈某因分娩到x医院住院治疗,与x医院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陈某在x医院住院期间,x医院的诊疗行为对陈某自身并未造成损害,其因分娩在x住院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其自行负担,故陈某要求x医院赔偿其各项损失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马某因此医疗行为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0元(80元×35天)、营养费1800元(30元×60天)、护理费9500元(100元×35天×2人+100元×25天)、检查费2480.60元、鉴定费10550元(9750元+800元)。
关于交通费,原告提交的发票,本院无法核实是否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考虑马某受伤住院的事实,本院酌情认定600元。关于食宿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精神抚慰金,仅凭在卷证据无法认定原告达到严重精神损害程度,本院暂不予支持。
原告马某上述赔偿范围内的各项损失数额为30730.60元。依据x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本院认定x医院承担75%的赔偿责任为宜。x医院应当支付马某23047.95元。

【法院判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判决,被告x县x医院赔偿原告马某23047.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