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对举报信怎样处理 (收到行政机关处理函不服怎么处理)

为了规范*访信**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护*访信**人的合法权益,引导*访信**人依法有序*访信**,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安徽省*访信**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

明确*访信**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访信**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处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申请复查。 5人以上就同一*访信**事项提出复查申请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申请复查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访信**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访信**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处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申请复查应当采用书面方式。书写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复查机关在当面记录后,申请人应以签名或者盖章等方式确认。

(三)复查申请应当由*访信**人本人提出,本人因健康等原因不能提出复查申请的,可以书面委托1名代理人提出申请。*访信**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查机关。 5人以上就同一*访信**事项提出复查申请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依照本办法申请复查的*访信**人是申请人,原处理机关是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如何提出复查申请?

(一)被申请人是人民政府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

(二)被申请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提出;

(三)被申请人是实行垂直管理行政机关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

(四)被申请人是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

(五)被申请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提出;

(六)被申请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提出;

(七)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

申请复查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一)有具体的复查请求和事实、理由;

(二)复查请求不超出提出*访信**时的请求范围;

(三)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四)属于*访信**条例规定的复查范围。

申请复查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一)复查申请书;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意见书;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

办理期限如何规定?

复查机关收到复查申请应当予以登记,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材料不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期限;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申请人在复查申请中提出新的投诉请求的,告知其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另行提出。

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