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熊某在湖南省长沙市XX镇xx村有一套房屋。该房屋是2006年,熊某从同镇的舒某处购买而来的,双方在村委会的见证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支付了2000元的地基费给村委会。此后,熊某一家祖孙三代一直在该房屋居住生活。
2021年5月,县政府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需要征收XX镇部分用地,熊某的房屋在*地征**范围内。随后,镇政府工作人员来和熊某协商补偿事宜,但因补偿款过少,熊某拒绝签字。
2021年8月,镇政府在没有通知熊某的情况下,组织近百人的队伍,强行把熊某的母亲和孩子架出房间,然后拆除了房子,熊某报警后,也被拉到了镇司法所内,直到房子被夷为平地才放他回去。
熊某认为,虽然他的房子没有房产证,但是这个房子是城乡规划法实施前的建造的历史老屋,属于合法建筑,镇政府凭什么在没有补偿的情况下就强拆房屋,于是将镇政府告到了法院。

二、被告答辩
镇政府辩解称:
1. 熊某是该镇另一个村的村民,有一处集中安置的宅基地,后来又向舒某购买了涉案房屋。因熊某原本就有宅基地,并且跟舒某不是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以其购房协议是无效的,其对涉案房屋没有合法产权,不具备原告资格;
2. 房屋是镇政府和舒某签订了《*迁拆**腾地补偿合同》,经舒某同意后拆除的房屋的,程序合法。
三、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舒某作为本案涉案房屋的建设人,将涉案房屋已经出售给熊某,熊某才是该房屋现在的实际占有人和直接使用人,无论熊某是不是该房屋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曾经被安置补偿过,强拆该房屋都对其权利义务产生了直接影响,因此,熊某有资格对该强拆行为提起诉讼。
另外,镇政府明知涉案房屋存在买卖情况,且熊某一家人在此长期居住,因此其在没有和熊某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不经熊某同意就强制拆除房屋,属于处理不当。
同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强制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本案中,镇政府也没有依照法律规定,严格履行上述程序,因此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

四、法院判决
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熊某房屋的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