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教育平台退费 (315培训机构关门退费)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至2021年8月,王某某与抚顺某培训机构签订《个性化辅导课程合同》,约定某培训机构为王某某提供“一对一”课程服务,课程费共计15000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该培训机构因经营困难停止营业,双方达成退款协议,确认退费金额为12670.20元,按期退还,但该培训机构未按约定退款。王某某起诉要求该培训机构一次性退还课程费12670.20元,并主张教育机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承担连带给付义务。该培训机构辩称,该机构未能如期退款系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及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出台的“双减政策”多种因素影响,经营状况急剧恶化,无力一次性完成大批学生家长“井喷式”的退款。另外,该培训机构虽然对退款金额无异议,但对于退款主体问题,抗辩因该教育培训机构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债务应当以公司财产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而法定代表人不应承担任何偿还义务。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当事人签订的《个性化辅导课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为生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被告某培训机构停止经营,无法提供课程服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因此,原告王某某等32人有权解除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并要求被告培训机构退还剩余培训费用。关于该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是否应付退款义务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经查,被告尚某某既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又是被告该公司的控股股东(99%股权),该公司注册资金15万元,法定代表人认缴14.85万元,根据该公司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内容显示,第五章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载明被告法定代表人出资缴付期限为2020年6月30日。庭审辩论终结前缴付期限已届满,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故被告法定代表人应在未实际履行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以典型的教育培训机构停业,法院依法支持消费者退还课程费的典型案例。近年来,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在消费领域日益普遍,但因消费周期长,涉及金额大,一旦机构关门闭店,消费者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实践中,有些培训机构刻意隐瞒办学资质,进行虚假宣传,而消费者对培训机构的信用评价往往依赖个人经验以及相关宣传材料进行判断,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在公司经营模式下,教育机构过度注重盈利,经营不规范,忽视后期服务,严重影响培训效果。尤其是2020年以来,受疫情影响,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数量激增。为防范此类纠纷发生,各级教育、工商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此类教育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引导经营者规范经营,消费者理性消费,畅通消费者依法维权渠道,消费者也应保管好书面协议、缴费凭证及课时进展等相关证据,以便日后进入诉讼程序自己合理的诉求能够得到法院的全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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