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年,各种各样的加盟店遍布大街小巷,那么被加盟方收取的加盟费该如何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呢?

1、如果只收取加盟费,不提供后续的服务,那么这种方式对于会计来说,最为简单,一次性确认收入
2、如果提前一次性收取了加盟费,还需在加盟期提供相应的服务,那么会计及企业所得税方面就得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但是增值税应该在收取加盟费时必须一次性确认销项税额。
3、如果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几年后才一次性收取加盟费,那么会计及企业所得税方面就得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但是增值税应该在收取加盟费时确认销项税额。

针对上述情况,本人举个例子:
某大型超市一次性收取了加盟商王某的3年加盟费30万元(不含增值税),约定三年内由王某在某乡镇使用该超市品牌开店,该大型超市不再提供任何服务及后续支出。那么这种形式就是典型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操作非常简单,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318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00(注 也可以使用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000
会计与税务无差异

假如上面的例子改一下:某大型超市一次性收取了加盟商王某的3年加盟费30万元(不含增值税),并开具了发票,约定三年内由王某在某乡镇使用该超市品牌开店,该大型超市每年需提供相应的培训、宣传、法务等服务,王某不再为这些后续服务付费。那么这种情况该大型超市就得这么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318000
贷:预收账款 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000
此外,该超市应该在每年结转收入如下:
借:预收账款 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假如是合同约定滞后付款的情形呢,这种情况也有,常见新品牌在市场开拓时,可能会 选择这种方式,比如把上面的例子再改一下:
某大型超市与王某签订协议,约定三年内由王某在某乡镇使用该超市品牌开店,该大型超市每年需提供相应的培训、宣传、法务等服务,三年后该超市一次性收取王某的加盟费30万元(不含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这种情况,前三年每年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10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6000
三年后,该超市收到了王某的加盟费
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31800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8000
贷:应收账款 31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