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申请撤回后能否再次申请?
原创作者:张稳稳 专业做疑难复杂工伤
问题:
A是某公司员工,干活时受伤。公司在30天内没为给A申请工伤,A自己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得知后派代表和A谈,签下协议,A依约向人社局撤回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做出《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后公司不履行协议,A在一年内继续向人社局重新申请认定工伤。人社局受理,认定A为工伤。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A的工伤认定申请撤回后能否再次申请?
回复:
A的工伤认定申请在一年内可以再次申请。
本案中,工伤认定程序终止后,当事人A能否再次申请工伤认定,以及社保机构能否再次作出工伤认定,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主要审查申请人的再次申请是否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提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亲近**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就本案而言,A可以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一,本案中,A撤回工伤认定申请的理由是已与公司达成协,但因协议未履行,A有权提出异议;
第二,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工伤认定程序终止后,申请人不得再行申请工伤认定。而有的地方性法规,如《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工伤认定程序终止的,申请人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有权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规定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精神。
第三,A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经查,相关案例有:
1、2018年12月14日发布,李菊红、湖北美克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再审行政判决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行再26号行政判决书。
备注:本文系张稳稳(工伤专业研究方向)第162篇工伤原创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