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热点解读##媒体人周刊#对于一些人来说,离婚仿佛才是最好的解脱,但是等到离婚之时才发现,离婚不是想象中那么简单,毕竟两个人才从一起生活到产生矛盾,这期间所产生的不仅仅是情感的纠葛,还有财产的分割问题以及孩子的抚养问题。

案例回顾
2022年1月,燕子与张鹏这对夫妻,通过协议的方式办理了离婚手续。两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通过按揭的方式购买的房产在离婚后出售,男女双方配合办理房屋出售、签字、过户等手续。在买家支付首付款后,双方搬离该房产,在获得全部购房款后,按女方80%、男方20%的比例进行分配。

签订离婚协议后,燕子将房产委托给中介公司,但是每当有人来看房时,张鹏总称对方出价低于市场价,不同意出售。由于张鹏的不配合,导致房屋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都未能出售。而燕子除了每个月自己与孩子的正常开销外,还要承担房子的*款贷**,眼看着一年已经过去了,燕子的生活日益艰难。与此同时,已经离婚的双方因为仍然同住在一个屋檐下,更是为了卖房子争吵不断。
如今,忍无可忍的燕子将这位前夫诉至法院,希望尽快处置房产,自己也能尽快摆脱当下的生活。
法院判决
庭审中,张鹏认为燕子到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房产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处置的约定,燕子是违约的一方。在法庭上,张鹏还称自己没有经济能力取得房产,如果法院要拍卖,所有评估费用等损失也要燕子承担。面对张鹏的各种说辞,燕子提出,房屋由法院委托评估,自己接手房产并将协议约定的房屋折价款补偿给他。

最终,人民法院根据燕子的请求依法终止双方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分割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裁判分割。燕子主张获得房产,而张鹏明确表示放弃,最终判决房屋归燕子所有,燕子将折价款补偿给张鹏而对于评估费用,两人各承担一半。
律师解读
夫妻离婚,共有财产的分割方法,可分为协议分割和裁判分割。协议分割属于债权契约,不动产经登记,动产经交付后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而人民法院裁判分割,作出的判决属于形成判决,判决生效时即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签订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案中,双方就房屋出售的问题始终未能达成一致,导致离婚协议中,关于“转让房屋分割价款”的约定无法履行。因此,人民法院可根据一方请求依法终止双方房屋分割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进行裁判分割。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