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放弃治疗后在家中死亡,其家属认为,两家医院应当承担患者死亡50%的赔偿责任,并以此为由将两家医院告上法庭。
患者放弃治疗
2019年6月,患者任某因“左侧腰腹部疼痛伴呕吐3天”,前往当地某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就诊并入院治疗27天。
当月20日,患者在该医院进行了“剖腹探查+胃体后壁穿孔修补术+肠粘连松解术”。2019年7月16日,任某出院被诊断为脓毒症性休克、弥漫性腹膜炎、失血性贫血、双肺肺炎并胸腔积液、心肌损害等。
2019年7月31日,任某再次前往该院住院17天,住院期间,任某淋巴结增大、甲状腺左叶增大,出现感染及胸腹腔积液、腹部包块等问题。
因任某及其家属要求出院,医嘱患者出院后要继续治疗。出院时,任某被诊断为胃穿孔修补术后肺部感染,双侧胸腔积液引流术后低蛋白血症、电解质紊乱等。
2019年8月19日至29日期间,任某再次因“腹痛2月,发热伴呼吸困难1月”,前往一军医大学附属医院住院10天,并被诊断为胸腔积液待诊,恶性胸腔积液待诊,结核性胸腔积液待诊等。随后,任某及其家属主动放弃积极治疗并出院。出院诊断为腹膜后恶性肿瘤、低蛋白血症、消化道出血、亚临床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右侧气胸等,出院医嘱建议到当地医院继续住院治疗。
2019年9月21日,56岁的任某在家中去世。
任某去世后,其家属认为,某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对任某误诊、误治,前期对患者诊断为腹膜炎、消化道出血、胃穿孔等,一直未发现患者存在恶性肿瘤。军医大学附属医院未对患者采取有效诊疗行为,导致患者病情恶化。据此,两家医院应当承担患者死亡50%的赔偿责任,并以此为由将两家医院告上法庭。
医院未尽到说明义务被判赔
根据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任某死亡原因鉴定结果显示,某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对任某的诊疗过程未尽到说明义务,存在医疗过错,其过错系任某死亡损害后果次要原因,军医大学附属医院对任某未尽到说明义务,系任某死亡后果轻微原因,患方自身因素系损害后果主要原因。
据此,法院判决某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对患者死亡承担15%的赔偿责任,赔偿患者家属13万余元。军医大学附属医院对患者死亡损害承担5%的赔偿责任,赔偿4.3万余元。
由于不服判决结果,军医大学附属医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鉴定意见认定军医大学附属医院存在实质上未充分告知肿瘤分期和治疗选择方案及预后情况,存在实质上未充分保障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轻微过错,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释法
医院履行充分告知义务非常重要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军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诊疗规范进行认定,可以综合考虑患者病情法定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医疗水平、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
李军认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对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亲近**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李军提出,对于医院而言,履行充分的医疗告知义务非常重要。医疗告知义务包括医疗措施、治疗风险及患者出现病情危重及死亡情况等多项内容。如果医院未尽到相应的告知义务,侵犯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进而延误患者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医疗损害案件中,存活或治愈机会应当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因为该机会是对生命延续或健康身体的期望,存活机会是生命权的重要内容,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将存活或治愈机会丧失作为损害给予赔偿,更好保护患者的利益,符合公平正义的目的。
本报记者 姜燕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