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案发现场是所有证据的来源地,任何一项证据的取得都与案发现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有效的现场保护是准确认定火灾原因的前提,而任何破坏案发现场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2022年4月12日 03时25分许 ,杭州市富阳区春江消防救援站接到指挥中心警情:富阳区大源镇觃口村一家庭超市起火,春江消防救援站立即出警处置。火灾扑救后,富阳区消防救援大队 依法对现场进行封闭 ,并告知当事人火灾现场已经张贴《封闭火灾现场公告》和设立警戒线,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和破坏火灾现场。



然而就在火灾发生当天上午大队火灾勘察组进入现场勘验时,发现火场的原始状态已遭破坏,现场烧毁的物件、地面已经被清理干浄,给火灾原因调查带来了很大困难。 经核查,系当事人亲家李某未经消防部门同意,擅自清理、移动火灾现场物品,故意破坏火灾现场所致。 经调查,李某对破坏火灾现场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封闭火灾现场公告张贴情况

封闭火灾现场公告被撕毁

火灾现场被人为清理
5月23日,根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李某祥被正式移送至区公安机关进行处理,等待他的将会是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惩。

生活中,不止李某祥因缺少消防法律法规而犯下大错,下面的几个案例也同样反映出一些人缺乏最起码 对国家法律法规应有的尊重和敬畏。

相关案例

案例一
2021年10月29日,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一包装厂对面空地货车着火,扑灭火灾后,中山市消防救援支队黄圃大队依法对现场进行封闭,11月1日,黄圃大队监督员在火调时发现,司机杨某 擅自进入查封现场并故意破坏现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第五、六项之规定 ,杨某被公安机关 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五百元罚款。


案例二
2020 年 11 月 2 日,位于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盐场路 191-211 号正林农垦食品有限公司废弃厂房内发生火灾。火灾扑救后,兰州市城关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现场进行封闭。当天下午,勘查组对现场进行勘查时发现邵某和白某 擅自进入火灾现场,并将其个人财产焊枪擅自取走,其故意破坏火灾现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2021年1月18日,兰州市城关区消防救援大队将其二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 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