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事实】
2018年5月21日,张某明就诊于x医院住院治疗,于2018年5月24日在该院行腹会阴联合直肠切除术、乙状结肠造瘘术,2018年8月3日,张某明出院,出院诊断:1.直肠腺瘤;2.直肠癌前病变;3.直肠癌术后癌标升高;4.左侧输尿管损伤;

5.会阴部切口感染;6.低蛋白血症;7.右下肺感染;8.贫血;9.电解质紊乱,低钠低钙低磷血症;9.二型糖尿病;10.膀胱炎;11.盆腔感染;12.泌尿系感染;13.腹水。医生意见:2周后复查,半年后拔除输尿管J管,病情变化及时就诊。
2018年8月17日,张某明再次至x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侧附睾炎,泌尿系感染,直肠癌术后,2型糖尿病。8月24日,张某明出院,出院医嘱:口服药物治疗,阴囊抬高,适量多饮水,1周门诊复查,门诊随诊,病情变化及时就诊。
2019年6月16日,张某明再次至x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侧肾盂扩张积水,左侧输尿管扩张积水,泌尿系感染,胆囊结石伴胆囊炎,造口旁疝,乙状结肠造瘘术后,双肺多发结节。于2019年6月20日在无插管全麻下行“经尿道输尿管镜支架置入术”,手顺未能顺利置入支架,给予抗炎治疗,建议前往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
6月24日,张某明出院,出院医嘱:继续治疗,定期复查,病情变化及时就诊。2019年6月24日,张某明至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y医院通州院区(以下简称y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肾积水、左侧输尿管狭窄、直肠癌术后、糖尿病。
于2019年6月27日全麻下行经尿道输尿管支架管置入术,手术顺利,于2019年6月28日出院。2019年11月21日至11月27日,张某明再次至y医院住院治疗,行经尿道输尿管金属支架置换术+输尿管镜检查+尿道扩张术。
2020年9月21日至11月2日,张某明至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以下简称朝阳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造瘘口旁疝、直肠术后、结肠造口状态、输尿管损伤、输尿管支架置入术后、2型糖尿病。
2020年9月27日,在该院行腹腔镜造口疝人工材料修补术、肠粘连松解术、腹壁部分整形术、引流术。2021年7月5日至7月8日,张某明再次至y医院住院治疗,行经尿道输尿管支架置换术+尿道扩张+经尿道膀胱结石激光碎石术。

【原告认为】
手术过程中误将左侧输尿管损伤,也因此继发造口旁疝和肾功能损害。就此与院方多次协商未果,2021年4月7日,院方回复因部队制度原因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故诉至法院。
【被告认为】
同意按照鉴定报告的责任比例在56-95%范围内就张某明实际发生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具体责任比例由法庭认定。对于患者发生的事故我方表示遗憾,手术中我方也聘请了相关专家进行手术,患者的损害后果系自身疾病需要手术治疗,也存在不可避免的医疗风险。
【鉴定结果】
1、x医院对张某明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与张某明永久性结肠造瘘、左侧输尿管损伤、输尿管狭窄及其后行输尿管支架置入术等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属主要原因。
2、张某明,男,1956年1月26日出生,永久性结肠造口的伤残等级为七级,输尿管狭窄行输尿管支架置入术的伤残等级为九级,累计伤残赔偿指数为45%。
【医疗过错】
1、张某明于2018年5月24日在喉罩全麻下行“腹会阴联合直肠切除术、乙状结肠造瘘术”,术前医方未对患者进行再次检查及进一步检查,术前准备与评估不足。患者手术指征不强烈,医方对手术适应症的选择欠审慎。
2、实施直肠切除手术时,因解剖结构复杂,输尿管与直肠前外侧壁解剖关系毗邻,存在医源性损伤输尿管的风险,加之张某明既往直肠癌根治手术史及多次放疗史,术中见盆腔因放疗后粘连明显,直肠系膜与周围组织粘连紧密,可见解剖结构的变异,术中更需引起高度重视,避免输尿管损伤。
3、张某明于2018年6月1日拔除尿管,后肛周切口处渗液,于2018年6月6日放置盆腔引流管,引流液为淡黄色,较多,最多时约2000ml,2018年6月13日静脉肾盂造影检查提示,左侧输尿管第2狭窄处局部粘连,左侧输尿管盆段管腔狭窄,局部末段异常弥散,考虑输尿管狭窄。
张某明左侧输尿管损伤符合术中形成的医源性输尿管损伤的发生、发展规律,即张某明左侧输尿管损伤与手术具有直接相关性,故认为,医方在本次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

【判决结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判决,被告x总医院x医疗区责任比例为85%,赔偿原告张某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71667.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