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不出抚养费后续 (前夫不出抚养费怎么上诉)

#时事热点头条说#

​男子牟跟女子苏步入婚姻殿堂后生育了一个儿子,取名为牟某某。但儿子的到来并没有使两人更加珍惜双方的感情,在儿子2岁的时候,牟某跟苏某协议离婚。

​离婚时,双方约定,牟某某归苏某抚养,牟某每月向苏某支付500元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但手续办完之后,牟某并没有按照前述约定履行,这让苏某非常气愤。

​所以,当苏某遇到男子周某并跟周某结婚后,由于周某对牟某某也不错时,苏某就直接将牟某某改姓名为周某某。要知道,这不仅是姓氏的更改,名字也被更改了,当时周某某6岁。

​又过了一段时间,牟某估计想起儿子要上学了,便尝试跟苏某母子联系起来。这一联系可不得了,发现儿子由牟某某改成了周某某。沟通无果后,牟某就把苏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苏某将儿子的名字由周某某改回牟某某。

​对于牟某的诉请,一审法院是这样阐述的。一审法院认为,姓是一个血缘遗传关系的记号,名是为使有个性之个体易于记忆的符号。从法律上来讲,每个人也都应该有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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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姓名权,就是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而这个权利又属于人格权的一种,从自然人出生时即享有。但自然人出生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只能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

​所以,在实践中,我们很多人的姓名都是父母这样的监护人代为行使的,而法律为了保护自然人的姓名权,也赋予了其成年后的变更权利,这是监护人应该尊重的地方。

​回到本案中,牟某某现在属于未成年人,而且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之人。在这种情况下,苏某只是牟某某的一个监护人,在更改牟某某的姓名前应该征得牟某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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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苏某却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征得了牟某的同意,侵害了牟某作为亲生父亲的命名权。据此,法院支持了牟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苏某将两人儿子的姓名由周某某改回牟某某。

​对于一审判决,苏某不服,立即提起了上诉,并委屈地提出了以下上诉意见:

​1.本案为姓名权纠纷,但权利主体为周某某,跟牟某无关,牟某没有权利提起本案诉讼。

​2.离婚近5年来,牟某没有向自己支付周某某的抚养费,也没有主动探望过,自己就是周某某唯一的实际抚养人和监护人。作为周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自己有权利为其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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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现在让周某某更名回牟某某不利于其健康成长,毕竟孩子已经以周某某步入小学,现在骤然更名,孩子会被同学、老师议论,会对孩子的心灵产生冲击。

​同时,对于孩子来说,牟某就是一个路人,跟牟某一个姓氏,只是满足其对孩子的占有欲,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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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苏某的上诉意见,二审法院是这样评判的:

​苏某跟牟某离婚,孩子跟苏某生活,这并不能改变牟某为孩子监护人的事实。同时,牟某有没有支付抚养费,也不能改变牟某为孩子监护人的事实。

​既然这些情形无法改变,那苏某擅自为孩子更名便侵犯了牟某作为监护人的权利,牟某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既然牟某有诉讼主体资格,而苏某的行为又违法,苏某便应该将孩子的姓名由周某某变更回牟某某。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五十九条后半段规定,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最后,二审法院驳回了苏某的上诉意见,维持了一审判决。

​本案的发生值得牟某警醒,牟某之后应该尽到对牟某某的抚养义务。否则,当牟某某跟周某建立了具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关系后,牟某某是有权跟周某的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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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这样的判决确实感觉到不合适,作为孩子亲生父亲,又不履行扶养义务。妻子现在结婚了带着孩子和现任丈夫生活,更不需要前夫出任何费用了。

所以,妻子决定让孩子和现任丈夫姓,真的是理所应当。除非前夫把孩子带走,否则妻子也可以不履行法院判决。凭什么前任丈夫不出扶养费,还要求孩子跟自己姓呢,这是和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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