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既有的研究来看,相比于西方意义上依托法律、理性官僚制所推行的“常规化”(routinized) 治理过程,运动式治理(campaign-style governance)是一种超越官僚制常规治理的、有针对性且密集的行动,它的出现源于“治理目标和治理能力不匹配”。在中国研究的领域中,研究者对运动式治理的学术兴趣源于对中国在革命政治当中形成并在1949年以后长期存在的“政治动员” 与“政治运动”的研究。因此,不少学者认为“运动”长期以来都是一种特殊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治理风格,甚至将其与我国的政体特质联系起来。然而比较研究显示,一方面动员式的“运 动”治理(mobilization campaigns)风格在整个东亚地区都十分常见 ;另一方面,尽管使用的名 称有所不同,但包括发达国家在内的一些国家在公共空间的治理中也会发动短期且高强度的各类 运动式“清理行动”。因此,是否采用运动式治理与政体性质似无关联,而与具体的治理目标、 治理领域和环境约束等联系紧密。在中国,运动式治理常见于各类执法行动中,其目的在于“集 中力量”快速清除庞大可观的违法“存量”——从“拆违”到“扫黄打非”再到国家层面的“严打”, 不一而足。
可以说,几乎所有学者都认识到了运动式治理存在的合理基础。周雪光对于运动式治理的逻辑有过非常深入的分析。他认为,运动式治理尽管从运作方式上呈现出“非制度化、非常规化与 非专业化”的特征,但它却是一种根植于稳定的、制度化的组织基础上的机制,甚至已深刻嵌入到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之中。所以,它可以算作一种“常用”的“非常规”手段。也有学者在总结现有文献对运动式治理效果的讨论之后指出,尽管这种治理方式有时难以持续,但它不仅可以在短期内产生直接的正面效果,在长期也可能产生间接的正面效应,比如有助于建立更好的治理体系。
不过,就现有主流的文献而言,对于运动式治理的评价仍是负面多于正面。最为常见的是认为运动式治理和基于法治的“常规化治理”或“制度化治理”是相对立的,因此应当逐渐摒弃运动式治理,并对其进行“常规化”“制度化”或“长效化”的改造。但是,这种运动式治 理与常规化治理的二元对立关系不论在理论上还是经验中都不成立。事实上,这种二元对立的思维源自一个认识误区,即未明确地对运动式治理的内涵进行澄清,并混淆了“作为大规模政 治社会动员”的政治运动与“作为政策执行/治理工具”的运动式治理。换言之,改革开放前的 大规模政治运动不可与改革开放之后诸如“网吧治理”“拆违”“扫黄打非”等相提并论。这种混淆容易让研究者将对“政治运动”的评价不加甄别地带入到对运动式治理的研究中。尽管运 动式治理背后确有一定的“政治运动”遗产,但改革开放后的“运动”在内涵上早已发生了变化, 其斗争性、政治性的色彩已逐渐淡化,主要采取的是“鼓励、惩戒、竞赛等方法”。因此,当 下的“运动”一方面更多地见于地方层面,政治化水平较低,并呈现出一定的形式多样性 ;另 一方面,与其说地方政府所发动的是“运动”,不如说它们正在采用一种特定的治理工具来实现 特定的治理目标。
基于上述取向,本文将从L市的环境治理案例中提炼出运动式治理的展开过程,并探讨这种 治理工具的效能与存续基础,以准确把握其对于国家治理的意义。我们认为,运动式治理的展开 可以拆解为触发、运行与维持三个机制(见图 1)。其中,触发机制根植于中国自上而下的压力型 体制,它不仅决定了运动式治理的启用时机,而且揭示了其背后的动因;运行机制决定了运动式 治理的“运动性”,其核心是定向资源动员,此外还依赖于权力集中、话语建构与(有限的)*意民** 引入这三个“子机制”;维持机制则涉及运动式治理的存续理由,它主要从成本-收益约束出发, 揭示了地方政府采用运动式治理的功利性理由,并指明了其“再生产”的基础。总的来看,这三重机制紧密联结、环环相扣,展现出了运动式治理背后的工具理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