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都承认转移财产了,
可是法院却说执行不了!

张三打赢了和李四之间的官司,
申请法院对李四强制执行之后,
法院经过调查告诉张三,
被执行人李四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张三不信,
自己去李四生活和工作的环境周围去走访查看,
观察一通之后,
张三发现李四并不是没有钱,
而是他把钱放在了别人的名下,
比如,他把大笔的资金放在了他的成年子女名下了,
就连平时兼职的收入,
李四都用他老婆的名义收款。
张三搜集到了这些情况很是满意,
兴奋地把了解到的情况告诉了法院,
想要让法院去执行李四子女的账户,
去执行李四老婆的账户,
但是法院还是说,执行不了。
咋回事?
都已经这么明显的转移财产了,
甚至李四口亲口承认了,
咋就执行不了呢?

原因在这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
是生效的法律文书。
而在这个强制执行的案件中,
张三申请的被执行人只有李四,
并没有李四的老婆,也没有李四的子女,
法院如果真去执行李四之外的这些人,
那法院就犯错误了。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没有办法了,
不管是李四把钱转移到他的子女名下,
还是李四用他老婆的名义收取兼职收入,
只要张三有充分的证据,
这些都可以通过一个撤销权的诉讼,
把李四转移出去的钱追回来,
把钱追到李四名下,李四就有钱了,
法院就可以强制执行了,
张三的债权就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实现了。
并且,如果张三的这场官司赢了之后,
那就证实了他转移财产的事实,
这个行为在法律上叫做: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行为,
轻则,可能会对他拘留、罚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严重的,甚至有可能会追究到李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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