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死后公房拆迁吗 (公房承租人去世拆迁房归谁)

案情简介:

2018年黄浦区一处老公房动迁了,公房的承租人是朱某,但朱某在2012年就已经去世了。在朱某去世之后一直到动迁时,房子里面都没有户口,也没有变更承租人。对于这种情况,动迁利益归谁呢?法院会怎么处理?这个案件经过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又经过二审才完结,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

第一,我们先来了解房屋的来源。老公房是朱某的父母亲在20世纪50年代将自己的房子上交,1993年房屋由国家收购后又回租给朱某的父母亲,房子变为公房性质,朱某的父亲和母亲分别在1971年、1989年去世,之后承租人变更成了朱某。

第二,朱某的亲属关系。朱某和韩某共生育了3个子女,分别是朱1、朱2、朱3。

第三,房子动迁时的情况。老公房在动迁时没有户口,由韩某出租给他人并收取租金。

第四,房子动迁利益问题。老公房在动迁时,动迁办“评议监督小组”将韩某确定为签约人,动迁协议上写明承租人是朱某,动迁利益是4,920,032.55元,已经被韩某领取。

韩某和三个子女因为动迁利益分配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所以朱1、朱1的妻子杨丽和女儿朱小1作为原告,起诉了其兄朱2、其妹朱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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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回合

一审:黄浦区法院以朱1、杨丽、朱2、朱3享受过福利分房为由,判决该4人无权分得动迁利益,由韩某分得动迁利益3,405,559.48元,由朱小1分得462,000元。

二审:判决之后,朱2、朱3不服黄浦法院的判决,提起了上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二审后,经过审查认为黄浦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楚,于是发回黄浦法院重新审理。

第二回合:

黄浦法院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回的案件后,重新立案审理,经过审理审理后,认为该案件不属于共有纠纷,动迁利益应当认定为朱某的遗产,由继承人韩某、朱1、朱2、朱3进行法定继承。黄浦法院判决书的原文是如下:

系争房屋本市黄浦区XX街XX号房屋被征收时,承租人为朱某(已过世),系争房屋未变更承租人。征收时,该户内无本市在册户籍人员,也不符合居住困难户条件。

房屋征收系按朱某公有房屋承租户名义进行的签约,承租人在征收决定之前死亡,不再具备主体身份,故承租人无权享有征收补偿利益

同时,已故承租人之外无本市户籍在册人员的特殊情况,征收补偿利益可作为公房承租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而被评定征收签约主体不等同于当然取得承租人资格,因此,在系争房屋承租人死亡、无本市在册户籍人员情况下,不再考虑当事人是否为房屋同住人,是否享受福利待遇状况。除特定指向韩某的特殊对象补贴归属于其外,本案其余征收补偿款视为承租人朱某的遗产进行分配为宜。

朱某生前无遗嘱,法定继承人为朱某1、韩某、朱某3、朱某5。现原、被告无证据证明各自对朱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也无体现其对房屋来源有贡献、实际对房屋进行居住使用,故征收补偿款在朱某1、韩某、朱某3、朱某5四人之间予以均分。

基于上述理由,黄浦法院重审案件后作出判决,判决房子的动迁利益在朱某的法定继承人之间平均分配。

判决之后,韩某不服判决,又向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收到了上诉,又对案件进行了实质审理,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将动迁利益作为朱某的遗产来处理是正确的,平均分配也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二审中朱1、朱2、朱3表示自愿再让渡61,889.87元房屋征收补偿款给韩某,二审尊重当事人意愿,于是对一审判决进行了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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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判决书的原文如下:

本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可以确认,系争房屋的承租人朱某7在征收前已去世,之后未变更承租人。韩某主张其在征收时已被出租单位认定为系争房屋的承租人,无事实证据,且即使其在征收过程中变更为承租人,该承租人亦仅是为便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而由征收部门主持协商后确定或指定,其地位仅是签约代表,未与出租单位建立起真正的租赁关系,亦不能等同于一般公房承租人的身份。

征收时,系争房屋内没有在册户籍,不具备认定共同居住人的前提,而承租人亦已在征收前去世,对此特殊情况可考虑将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作为公房承租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一审法院将特定指向韩某的特殊对象补贴归属于其,将本案其余征收补偿款作为朱某7的遗产进行分配并无不当。韩某主张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由其一人享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朱某7生前无遗嘱,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了各方均无证据证明对朱某7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对房屋来源并无贡献以及多年均未居住使用系争房屋等情形,依据法定继承在韩某、朱某1、朱某3、朱某5之间均等分配征收补偿款,尚属合理。

综上所述,韩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因二审中,朱某1、朱某3、朱某5考虑到韩某年老体弱等因素,作出了自愿让渡部分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185,669.61元的意思表示,故本院对一审判决内容予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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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本文的案例,是公房动迁遇上承租人提前去世,并且房子内没有户口的特殊情况,是很少见的。

一般情况下,承租人去世多年并且房内无户口的,动迁时可能面临物业公司将房子报空后收回,之后再由物业公司与政府直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如此一来,承租人的亲属就无法分得征收补偿利益。

而本文的案例是由承租人的配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再将征收利益作为遗产进行处理,这种处理方式其实对于承租人的配偶和子女是有利的。

律师建议,还未征收的公房如果遇到承租人已经过世但房子里没有户口的情况,应当提早想好办法进行处理,否则会直接影响到承租人亲属主张权利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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