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拒绝调动有补偿吗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克扣工资怎么办)

案例简介

刘某是广州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员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约定在合同期内,刘某被派遣至广州某保洁公司当保洁员,工资为每月1200元。上班后,刘某被安排早中晚各打扫卫生一次,每次3小时。3个月后,刘某发现其他保洁员都有加班工资,唯独她没有,于是多次与保洁公司交涉,但该公司认为其与公司没有劳动关系,所以不予支付加班费。刘某因此与公司发生争议。

案件分析

本案中的刘某虽为劳务派遣的员工,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给被派遣员工,由此可见,单位以没有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来源:焦作市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