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接受援助中心委托,让我为一名死刑犯做二审辩护,此案是我执业生涯中遇到最特别的案件。特别之处:1,上诉人与受害人系亲生父子关系,2,手段特别残忍。
上诉人四十多岁,是一位单身父亲,在2020年疫情期间,将自己唯一上大学的儿子S死,疫情期间学校放假,儿子在家无事可做,加之儿子由于失恋心情可差,父子天天呆在一起,难免产生矛盾,儿子想出去找同学玩,因无交通工具,去盗*电窃**动车,后被公安局抓住,父亲到公安局将儿子领回家,后父亲认为儿子有精神病,带到医院看病,由于下班,医生不在,于是咨询前台工作人员,其告知可能是精神病,父亲回家在手机百度上搜索关于精神病的有关治疗情况,猜到此病很难治疗痊愈,于是为了儿子以后少受罪,对孩子下了狠手,孩子去世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对儿子做出了常人难以想到的手段(分割、油炸、抛弃)来处理其子S体,一审法院判处上诉人死刑立即执行,我接受指派后,看到上诉人作案的犯罪事实过程,第一影响是认为上诉人是否有精神病,但会见后,改变了我的猜测,上诉人表达清楚,思维逻辑不乱,此人是三观出现问题,尽管我不愿也不想为这样所谓坏人辩护,但作为辩护律师,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律师眼中不应当有好坏人之分,只有法律,用事实和法律说话,于是抛开一切杂念,认真分析案情,找到是否上诉人从轻情节,改变世人判断,能否给上诉一次生的机会。
经过分析,我认真准备庭审及辩护词,“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上诉人与被害人系父子关系,父子俩人相依为命21载,感情深厚,失去被害人上诉人比任何人更加伤心,本案的发生主要是被告人以为被害人精神不正常后,上诉人又想逃避抚养义务所致,加之上诉人法律意识淡薄,自认为害死其儿子,即使判刑也没多长在心里作怪。上诉人作案后,处理被害人尸体的过程,令人不可原谅,不仅违背人伦道德,且手段残忍,超出普通人能接受的底线,但上诉人主观目的完全是为了隐瞒犯罪行为所为,不想被追究法律责任,其手段也是上网查找得来,并非基于上诉人内心险恶而自己凭空想出,上诉人在被害人死后做出的残忍手段行为不能与以残忍手段杀害被害人相提并论,两者性质不同,量刑前者应比后者轻,一审法院量刑时没有考虑其中。”
结果:本案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做出死刑,缓刑二年执行的判决。俗话说“救人一命,升七级浮屠”,我做到了一位律师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但我一点高兴不起来,这样的悲剧是不应该发生的。你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