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4日上午,防城港市港口区司法局白沙万司法所接到港口区某小学的调解申请,司法所工作人员下午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及时召开调解会,当天成功将这宗拖延两年之久的纠纷案调结。
2018年9月13日,某小学在组织学生排队时,该校三年级学生李某与骆某在互相追逐奔跑,奔跑中意外撞到罗某正乱晃的校牌上,造成李某上唇挫裂伤,门牙齿脱位,其中一颗门牙出现裂缝,当时在当地医院进行简单的处理后没法进行进一步的治疗,后去广西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检查及治疗。由于李某已满9岁,已换过乳牙,但牙齿在这个年龄阶段还未生长成形,在其未成年之前还不能进行牙齿镶补,否则会影响牙齿生长,但为了不使细菌和食物残渣通过伤牙的裂口腐蚀牙根,医生建议李某必须每年定期对伤牙进行复查,18岁以后进行种植牙齿一颗,并对松动的四颗牙齿进行后期的矫正治疗。

事后,李某的父母要求骆某与罗某的监护人对此事负责,要求二者承担李某的医药费,表示前期检查诊治已花费五千元人民币,提出需要赔偿后期治疗费2.2万元人民币的赔偿数额,骆某与罗某的监护人都表示同意作相应的赔偿,但对于李某监护人提出的赔偿数额有异议,因此纠纷一直未能协调解决。李某监护人担心此纠纷拖延时间太长没法维护自己孩子的正当权益,屡次到学校申诉。
2020年7月27日应学校申请,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组织学校及三方当事人监护人进行调解,三方当事人都认为该事件不属于故意伤害事故。且目前李某仍未能进行有效治疗,只是定期作一般性的检查,所以无法出具具体的医疗费用总额,且骆某与罗某的监护人认为该意外事件是在学校组织排队时发生的,学校没有尽到对学生的管理教育义务才导致事件发生,让学生举的班牌材质太硬也是造成意外发生的原因之一,学校必须也应该一起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为自己不负有法律责任或仅负次要责任。因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使调解陷入僵局,调解员迅速调整调解方案,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就案件性质向四方当事人进行细致的分析,采用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学生属于未成年人,受伤时发生在学校管理活动中,虽然事故发生不是另两名学生故意为之,但毕竟造成了伤害他人的后果,双方学生监护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实际情况,骆某、罗某的监护人与学校应适当分担一定赔偿责任。由于后期治疗费用尚未产生,根据医院的建议,四方当事人对后期预算需要治疗费达成一致协议。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四方当事人最终在明确责任、互相谦让、互相谅解的基础上达成赔偿协议,由当事人骆某、罗某的监护人与学校三方给予赔偿人民币各伍仟元,李某监护人同意以后不再以任何理由向上述三方当事人再进行纠纷索赔,四方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持续两年之久的纠纷案终得一朝调解。
来源: 防城港市港口区司法局白沙万司法所
编辑:桂法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