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院的裁判,或公安机关,检察院的处理意见不服,经多次反复反映后,得不到有效的处理,很多当事人就开始向*访信**部门反映。但*访信**局收到此类*访信**事项,都会答复“涉诉涉法*访信**事项,依法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这些事项就属于涉诉涉法*访信**事项。
国家*访信**局不受理,当事人应该怎么办?这就涉及两个步骤,应该找谁反映,应该怎么解决。
找谁反映属于程序上的问题,怎么解决属于实体上的问题 。程序如道路,无程序则无道路!在此,我仅对涉及法院裁判不服,程序上的问题总结如下:
一:诉讼程序
对一审判决不服,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应当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二:监督程序
经上诉,对终审裁判不服的,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应当向终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但无正当理由不依法上诉的,就丧失了申请再审的权利。
上述程序是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向法院提出的申请,无特别情况,程序是顺畅的,至于结果如何,那就是实体上的问题了。
再审被驳回,或者再审判决后,仍不服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可以向做出终审判决的同级检察院申请监督。
第一次去检察院申请监督,没有特别情况的话,程序上也是相当顺畅的,检察院会在7个工作日受理。至于受理后,是否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就是实体上的问题了。
三:申诉*访信**程序
检察院做出不予抗诉决定书或者抗诉后,再审判决仍不服的。严格来说,到此仍不服的,好像已经没有程序了。
但 往往真正的问题就在这里已经更明朗了。 很多当事人至此已经学习了相关法律,越明白越不甘,越清楚越不会放弃。要化解矛盾,需要有法有据有理,但谁来承担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责任?目前没有明确的程序规定。
无监督则无正义 。既然监督程序是为了保障司法的最终公平正义。那么,一个案件是否正确,谁能最终结论?我认为不是哪个机关级别高,就能说了算。而是法律说了算,“有法有据有理”是我常说的一句话。法,是法律,据是证据,理,是常理。合法且合理才是监督程序的最终目的。
从《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来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下级人民法院的裁判都有监督的工作职责,都可以依职权提起再审。
因此, 虽然没有明确的程序设定,但却有最终的解决办法 。只是对于如何到达,没有标准答案而已,这要依据各自的情况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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