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老年人常见的社会保障权益问题,附带具体对策,建议收藏

盘点老年人常见的社会保障权益问题,附带具体对策,建议收藏

案例直击

1.老年人返聘再就业没签合同,受伤了怎么办?

陈某是某公交总公司的工程师,退休后被某民营大巴公司聘用,但双方并未签订任何合同,只是口头约定每月工资5000元。虽然陈某已经到了退休年龄,但干劲依然十足,对大巴车的各种故障,他总能三下五除二地解决。但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在一次检修过程中,陈某被砸伤。陈某的家属找到用人单位索赔,但某民营大巴公司以陈某已经退休为由拒绝支付任何赔偿。那么,陈某应该怎么维权?

律师说法

陈某已经退休,又被某民营大巴公司聘用,虽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给陈某上工伤保险,但双方仍属于雇佣关系。依据我国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所以,本案中的陈某可以起诉该民营大巴公司,由公司承担陈某的治疗费用和相关损失。

针对老年人返聘再就业,我们提示老年人注意以下两点:

(1)如果用人单位给被返聘的老年人上了工伤保险,老年人依法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如果用人单位之外的第三人造成老年人伤害,老年人可以依法起诉第三人。

2.岳母吃了电视购物推荐的处方药,受到伤害谁来担责?

王某的岳母郭某患骨质增生,病痛伴随了她数十年,所以对她来说,如果能有一种药根治骨质增生,可就是“极好”的了。由于疾病阻碍了郭某的出行,电视便成了郭某了解外界的渠道。最近某电视购物频道在推广一种治疗骨质增生的特效药,看其介绍和功效对郭某所患疾病具有独特的治疗效果。谨慎起见,郭某根据电视购物频道的介绍联系该药品的销售公司,通过咨询,该药品销售代表告知了郭某以下信息:该药为遵医嘱的处方药,对治疗骨质增生具有特殊效果,所以建议郭某购买。最后,在医药销售代表的建议下,郭某购买了三个疗程的药品。郭某在服用该药之后出现浑身乏力、头晕呕吐等症状,被家人送去当地医院,诊断为重度肝损伤。事后郭某家人在和该药品的销售公司协商过程中,该公司声称自己没有责任,因为该药品说明书上已经明确写明,服用该药有可能造成肝脏损伤的后果,是郭某自己不看说明书,才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所以拒绝承担任何责任。王某现在想知道其岳母遭遇的伤害后果,责任该由谁承担?

律师说法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我国有明确的规定,处方药应当在患者有医院处方之时才能销售给患者,而该药品销售公司明知郭某没有医生开具的处方,仍将该药出售给郭某,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郭某在没有医生开具处方的情况下购买该药,并且在未认真阅读说明书的情况下服用,属于对用药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不良反应未尽到注意义务和未采取必要措施,因此郭某应对其自身的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

3.用工记录被销毁,用人单位需承担责任!

王某于20世纪60年代被某国企录用,被分配到焊工班,一直干到国企转制,双方终止了劳动关系。该国企曾给他提供证明,证明他从1968年6月起在该企业起工作,并在除灰车间焊工班从事焊工工作30年。后王某要求按照国家规定,向该企业申请办理退休手续,但因为用人单位的过失,导致王某的用工档案和相关凭证丢失,所以退休手续被拒,双方协商未果,王某遂将用人单位起诉至法院!

律师说法

用人单位已经为王某出具用工证明,证明王某在该用人单位从事焊工工作长达30年,由于用人单位的过失致用工档案和相关凭证丢失,最终导致王某无法办理退休手续,亦无法享受退休待遇,过错不在于王某,用人单位应当协助王某到劳动部门按照国企焊工工种为王某办理的退休手续。

4.老年人晨跑被大树砸伤,谁来担责?

吴某是长跑爱好者,虽然已经退休,但依然坚持每天晨跑锻炼身体,风雨无阻。吴某家住海边,在台风时节经常会出现伤人事件。但这对吴某来说不算什么,他认为自己是练长跑的,身手敏捷,不会被伤害,而且在有台风的时候进行训练才更有助于提高技术和磨炼意志。某天,吴某像往常一样在外面长跑,突然狂风大作,大雨如注,一棵大树被狂风刮断,吴某一个躲闪不及就被树干砸到了腿部,后经医院诊断,吴某的小腿粉碎性骨折。后通过多方了解,该大树属于当地供电部门管理。但是吴某在与当地的供电部门协商赔偿时,供电部门认为,这是由天灾造成的不可抗力,因此拒绝承担任何责任。那么,此事该由谁承担责任呢?

律师说法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预见也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虽然法律有不可抗力免责条款,但本案很显然并不适用不可抗力条款,因为大树由供电部门负责管理,供电部门明知当地台风时节可能会出现伤人的事件,就应当加强管理,采取对树木进行加固等防护措施,以免出现树木折断伤人现象,因此供电部门应当对吴某受到的伤害承担侵权责任。

5.老年人租车旅游发生交通事故,谁来担责?

某海滨城市是著名的旅游观光景点,退休后的郑某去该市旅游,放松一下心情。由于该城市的风光特别吸引人,于是郑某在当地租了一辆轿车,自己开车在市区兜风,领略一下沿途的风景。可就在郑某想停下来歇一歇时,不知道什么原因,轿车突然刹车失灵,急速行驶中的轿车根本停不下来,郑某只得跳车逃离。在跳车的过程中,郑某只是受到了一些皮外伤,但刹车失灵的轿车还是将一位行人撞伤。在该起事故中,谁来承担责任?

律师说法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造成交通事故的车辆是郑某租来的,车辆所有人应当保证该轿车的安全使用性能,但致害的主要原因是刹车失灵,郑某为了保命不得不弃车而逃,因此郑某在该起事故中并无过错,所以不承担责任。依据上述规定,应当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所有人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6.老年人在农村被农用三轮车撞伤,谁来担责?

放暑假了,两年没回老家的胡某决定先去乡下探望爷爷奶奶。由于这几年农村的变化很大,胡某到村子里后认不出爷爷家在哪里了,后来经过打听才找到爷爷家。祖孙相聚,少不了一番嘘寒问暖。吃过饭,爷爷带着胡某准备去村里的其他亲戚家串串门。可就在去二叔家的路上,爷爷被一辆疾驶而过的农用三轮车撞伤,后因治疗花去数万元医疗费。老年人在农村的道路上被撞伤,责任由谁承担?

律师说法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由此可知,在农村发生的事故,并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意义上的交通事故,因此并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此外,也不适用《侵权责任法》关于交通事故的专章规定。那么是否在农村出现撞人事故就无法可依了?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虽然不适用关于“交通事故”的专门规定,但仍然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中一般侵权致害的规定确定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因此本案中,农用三轮车主应当依据上述规定来承担责任,向胡某的爷爷支付赔偿款。

7.养老保险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陈某和王某是一对结婚40多年的老夫妻,陈某经常出入棋牌室,渐渐沾染上赌博的恶习,不仅不听王某的劝解,还时常动手打王某。王某认为陈某根本不在乎自己的感受,自己这么多年的付出简直白白浪费。双方闹至法院要求离婚。王某在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同时,还要求分割陈某的养老保险金,陈某不同意。那么,王某能否要求分割陈某的养老保险金?

律师说法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老年人将车辆卖给老工友,没过户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应担责?

孙某已经退休,是个老汽车迷,经常出入各种车展。最近某汽车厂商出了一款新车,并且在搞试驾活动,孙某幸运地参与了该车的试驾。参加完试驾的孙某决定购买该车型中一款中端配置的车。为了顺利购车,孙某将手里的旧车出售给老工友王某,王某在付了全款之后便将车开走。后由于孙某临时出远门,便未和王某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孙某回来后得知,王某在驾驶该车时发生了交通事故,将一行人撞伤,现在受害者将王某和孙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承担赔偿责任。在该起交通事故中,孙某是否应承担责任?

律师说法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孙某和王某达成二手车买卖协议,王某支付了全款,孙某交付车辆,后双方未及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在此时间段,又恰巧发生了交通事故,孙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因此依据上述规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9.老年人开报废车拉“黑活”,发生交通事故的,谁来担责?

叶某是一个倒腾二手车的车贩子,只要有便宜车,不管什么来源他都敢收,然后经过改装再出售。前不久,叶某又通过非法途径购得一辆已经报废的出租车,准备以15000元的价格倒腾出去。叶某有个朋友叫作王某,王某已经退休,为给老伴治病欠下不少外债,数年前在叶某困难的时候,王某曾经出手帮助过他,现如今叶某听说王某准备开“黑出租车”赚点辛苦钱还账,但苦于没本钱租车,便将那辆报废出租车改装后赠与王某,王某也欣然接受了。后来,王某在一次“拉黑活”的过程中出了交通事故,并向交警交代其开的是报废出租车,为叶某所赠。那么在此事件中,谁来承担责任?

律师说法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叶某明知是报废车辆还赠与王某,王某在明知的情况下欣然接受赠与,发生了交通事故,应当由叶某和王某承担连带责任。

10.老年人遭遇交通事故,私了后又反悔的,怎么办?

某社区的王某72岁,别看上了岁数,但身板非常硬朗,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他,看上去像50多岁的样子。春节过后,当地的庙会正在如火如荼地举办着,王某非常喜欢热闹,所以庙会是他每年必逛的地方。但天有不测风云,就在王某兴高采烈地走出社区,准备步行到庙会时,不幸发生了,有一个骑着电动车的青年不小心将他剐蹭摔倒。从地上爬起来的王某非常生气,当时就和这个青年高某理论了起来,自知理亏的高某一个劲地给王某赔不是,在王某报警之后,更愿意拿出2000元钱作为补偿。王某感觉身体并没什么异样,高某悔过的态度也非常诚恳,便在交警的见证下和高某达成了和解协议。之后,王某觉得出门就遇到车祸很晦气,便回了家,没有去逛庙会。晚上,王某突然出现头晕呕吐的现象,并昏厥。家人赶紧拨打了120,把王某送到当地急救中心进行诊疗。经过诊断,王某的头晕呕吐正是白天的交通事故所致,由于病情出现恶化,颅内已经出血,王某一直昏迷不醒,并被送进了重症监护室。经过三天两夜的抢救,王某虽然脱离了生命危险,但意识丧失,处于植物人的状态。后来,王某的家人拿出王某和高某签订的和解协议,到交警大队了解了交通事故的来龙去脉,之后,他们认为和解协议无效,那么该怎么办?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但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王某的“植物人”状态是由交通事故导致,并且损伤是发生在当天晚上,因此交警应当对本案进行重新调查处理,在调查的基础上认定交通事故的事实与责任,追究高某的相关法律责任。

11.老年人在小区里被车撞了,属于交通事故吗?

某小区的面积非常大,环境很好,安保措施也非常严格,禁止非本小区的车辆进入。没有其他车辆进入,业主们开车出行非常方便。吴某是上班族,平日里都是开车上下班。某天,吴某下班开车进入小区之后,在小区的道路上缓慢行驶,因为手机突然响了,他低头看手机时,将在小区道路上散步的老人郭某剐蹭,被路过的群众拦下。所幸郭某并无大碍,但双方对赔偿事宜无法达成协议。郭某的家属认为这完全是吴某的责任,而吴某则认为是郭某自己不注意安全,并且双方对在小区内出现的此起事件是否属于交通事故也产生了争议。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办理。本案中的小区安保措施到位,禁止社会车辆进出,因此在这个小区道路内出现的事故并非交通故事,但同样可以报警处理。

12.老人沿街乞讨,是否可以获得救助?

某派出所接到热心群众报警,称在某街道西门外有一名沿街乞讨的老人疑似犯病,口吐白沫、神志不清。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发现一名70岁左右、下身裸露的老人正靠在石凳上。为了联系上老人的亲属,民警对老人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了检查,但未发现任何可以证明老人身份的材料和证件。于是,民警在现场为老人拍下照片之后,将老人紧急送往医院。那么,这名老人是否可以获得救助?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就本案而言,如果这位老年人无子女,也无亲友可以投靠,又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自己也无力解决食宿且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是可以获得救助的。

13.五保供养的老人能享受什么待遇?

刘大娘家住某村,她早年丧偶,独自将两个女儿抚养长大,由于一次重病,刘大娘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平日靠着两个女儿赡养。但天有不测风云,两个女儿在一次意外中不幸去世,至此,刘大娘身边已经没有任何亲人,只剩下她一个人孤苦伶仃。村委会工作人员知道此事后来探望刘大娘,看到她的生活困难至极,就建议她办理五保供养,并且还可以去村里的敬老院安度晚年。刘大娘想知道,办理五保供养后能享受什么待遇?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1)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2)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3)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4)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5)办理丧葬事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14.老人被撞后,肇事者不履行调解协议怎么办?

王某退休后为了贴补家用,又找了一份工作,是某奶制品公司的送货员,负责某片小区的送奶业务。由于这片小区有数十栋楼的客户都订购该公司的瓶装奶制品,所以王某每天很早就出来送奶。某天,王某像往常一样开着他那辆电动车送奶,突然想起来昨天晚上实在太累了,竟然忘了给电动车充电,不久后电动车就显示电量过低,王某决定回公司先把电充好再去送奶。就在王某驶过一个十字路口时,一辆图方便的机动车竟突然转弯逆行,导致和王某相撞。后经过责任认定,机动车司机负全责,双方在交警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但事发一个多月之后,机动车司机迟迟不履行调解协议上赔偿义务,最后竟然说这事都怨王某,并明确表示他不想履行这份调解协议。在这种情况下,王某该怎么办?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之后,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此可知,在现实生活中遇见这种背信弃义的肇事者,应当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尽量避免陷入和对方无休止的扯皮中。

15.退休职工能申请城市低保吗?

郭师傅是某企业的职工,老伴去世得早,自己一人生活多年。2009年,符合退休条件的郭师傅从企业退休,开始领取退休金。郭师傅曾经有一个儿子,但儿子在一起车祸中身亡,所以郭师傅属于孤寡老人。2012年,某市政府提高了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生活艰苦的郭师傅听别人说,他手里的这点退休金还没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高,于是他尝试着向当地街道办事处申请低保。但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认为,郭师傅已经有退休金了,不能再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那么,郭师傅是否可以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律师说法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二条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2)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

低保是我国对居民提供生活保障的一种制度。本案中,郭师傅的配偶和儿子均已去世,他的退休金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无其他收入或者扶养费、赡养费等生活来源,所以他是符合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街道办不应当拒绝。

16.返聘老人被汽车撞伤,是否可以要求人身和工伤赔偿?

杨某退休后被一家单位返聘,成为一名保安,平日里主要负责仓库的看护工作。最近该单位接到附近派出所的通知,由于新年将至,按照往年的经验,这个时候偷盗事件多发,因此各单位应当加强巡逻力度,不让不法分子得逞。杨某曾是当地的农运会长跑冠军,加上平时很注意锻炼身体,所以他的身板非常硬朗,单位便将夜班指派给他,忠厚老实的杨某也从未辜负单位领导的信任,他当班时从未发生过盗窃事件。

但俗话说得好:“不怕贼偷,就怕贼惦记。”杨某看护的是某网上商城的仓库,里面的商品很多都属于紧俏消费品,早就有几个*贼毛**盯上了这个仓库。杨某也不是吃素的,两个贼眉鼠眼的人来此处踩点时就被杨某发现了,他冲此二人大喝一声:“*贼毛**休得猖狂。”这二人当时就被吓了一跳,一路奔跑消失在茫茫的夜色中。杨某一只手拿着手电,另一只手牵着大狼狗阿旺来到院外巡视。仓库大院外是一条通往城里的公路,平时车辆并不算多,杨某看见不远处隐约有几个红点在闪烁,他知道这是有人在吸烟,阿旺也冲着红点吠了起来,然后红点就消失了,发动机的引擎声响了起来,听声音渐行渐远,看来那伙*贼毛**是真的遁走了。松了一口气的杨某在院外吸了一根烟后,转身准备走进院里,但就在此时,汽车的引擎声突然响起,杨某背后一阵剧痛,两眼一黑,就不省人事了。事后,经过交警勘验得知,一辆刹车失灵的轿车在不受控制的情况下将杨某撞伤,肇事司机负全责,杨某无责。单位已经给杨某上了工伤保险,但杨某伤势较重,他的家属担心治疗费用不够,想知道杨某是否可以获得人身赔偿和工伤赔偿?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亲近**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杨某是上班时间受的伤,虽然他属于返聘人员,但用人单位已经给他上了工伤保险,理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日后,杨某也可以就此事以肇事方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也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17.老人骑车被狗惊吓导致摔伤,该怎么办?

一天,60多岁的刘女士跟平时一样骑着自行车去早市买菜。就在刘女士骑车路过小区某单元楼时,对面一只大型犬冲其狂吠,本来就怕狗的刘女士加速骑车。可这只大型犬竟然追着刘女士不放,边追边吠,将刘女士吓得六神无主,只听“哎哟”一声,刘女士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后经诊断为骨折。刘女士与狗的主人王某产生了纠纷,王某认为狗会吠是天性,刘女士骑车摔倒跟自己的狗无关,所以拒绝赔偿。双方协商无果,刘女士准备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解决此事。

律师说法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王某未对自己饲养的大型犬采取任何约束措施,任由其追赶刘女士,导致刘女士惊吓摔倒,与刘女士的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8.电暖气炸伤老人,该怎么办?

陈师傅68岁,住进了儿子为其购买的新房,由于刚交房,供暖还未跟上,所以陈师傅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电暖气。不幸的是,陈师傅在使用电暖气时被炸伤,导致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陈师傅向商场索赔,而商场却以自己不是电暖气生产厂商为由拒绝赔偿。陈师傅又向电暖气的生产厂商索赔,该厂商又以陈师傅操作有误导致受伤为由,拒绝赔偿。这两家企业将陈师傅当皮球一样踢来踢去,没办法的陈师傅只能将二者起诉至法院。经法院调查,该电暖气为不合格产品。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本案中,电暖气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爆炸,导致陈师傅受伤,其本身无过错,电暖气的销售者某商场和生产者对其应负赔偿责任,陈师傅可以任选一家追究民事侵权责任。

19.老人被楼上掉落的花盆砸伤,该怎么办?

家住某小区的王师傅平日里很喜欢在小区里散步,某天,他散步经过一栋高层楼时,被从天而降的一个花盆砸伤头部,血流不止,周围的群众拨打120将他送去医院救治。但肇事花盆到底是谁家的,始终无人站出来承认,导致王师傅维权陷入困境。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王师傅该怎么办?

律师说法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中,王师傅被一个从高层建筑物上掉下的花盆砸伤,鉴于无业主出来承担责任,王师傅完全可以将这栋楼里的所有业主起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承担责任。只要是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业主,均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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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车撞伤,可以获得什么赔偿?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的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2.被动物咬伤,可以要求赔偿多少数额的医疗费?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3.被高空坠物砸伤,残疾赔偿金如何计算?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4.名誉权被侵害,可以索赔多少数额的精神损失费?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5.在长途客车上受伤,可以要求客运公司赔偿吗?

乘客乘坐长途客车,就与客运公司成立了客运合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据此可知,除非乘客是因自己的原因造成了伤害,否则其完全有理由要求客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6.救助站对受助人员提供什么救助?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1)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2)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3)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4)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5)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住处,应当按性别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此外,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7.发生交通事故,什么情况下交强险可以拒赔?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上述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8.他人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交强险赔付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未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据此可知,无论机动车在何人掌控之下,只要机动车处于合法的驾驶人掌控下发生交通事故的,交强险或者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就应当承担赔付责任。

9.在哪些情形下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以下情形下,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上述事项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10.在刑事案件中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吗?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亲近**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1.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哪些机构提出?

公民应当根据不同的请求事项向不同的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5)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12.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2)经济困难的证明;(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13.包价旅游合同都有什么内容?

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1)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2)旅*行游**程安排;

(3)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4)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5)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6)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7)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8)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9)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上述第(2)项至第(8)项所载内容。

14.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告知哪些事项?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

(1)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2)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3)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

(4)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在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中,遇有上述事项的,旅行社也应当告知旅游者。

15.旅游目的地发生自然灾害,影响行程该怎么办?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行游**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1)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4)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16.旅行社应向旅游者尽到何种警示义务?

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1)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2)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3)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4)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

(5)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17.旅游者与旅行社发生纠纷,有哪些解决途径?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双方协商;

(2)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3)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旅游者一方人数众多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18.旅行社不履行合同,且擅自安排购物并增加费用的,旅游者该怎么办?

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旅行社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旅行社擅自安排旅游者购物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旅游者有权在旅*行游**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19.旅游者在旅游中应当遵守哪些义务?

(1)应当遵守“五个应当”义务,即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应当尊重旅游目的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应当保护旅游资源,应当爱护生态环境,应当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2)遵守“三个不得”义务,即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20.旅行社可以给旅游者提供哪些服务?

旅行社一般提供以下服务:(1)安排交通服务;(2)安排住宿服务;(3)安排餐饮服务;(4)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5)导游、领队服务;(6)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

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务:(1)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2)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3)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4)其他旅游服务。上述出境、签证手续等服务,应当由具备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代办。

21.旅行社不得为旅游者安排哪些活动?

旅行社不得安排的活动主要包括:

(1)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

(2)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歧视内容的;

(3)含有淫秽、赌博、*毒涉**内容的;

(4)其他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

22.旅行社的哪些行为属于擅自改变旅行行程?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的下列行为,属于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行程:

(1)减少游览项目或者缩短游览时间的;

(2)增加或者变更旅游项目的;

(3)增加购物次数或者延长购物时间的;

(4)其他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为。

23.养老服务协议包括哪些内容?

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2)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和老年人指定的经常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3)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4)收费标准以及费用支付方式;

(5)服务期限和地点;

(6)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7)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8)违约责任;

(9)意外伤害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方式;

(10)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24.养老机构在什么情况下会被罚款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2)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3)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4)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5)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6)歧视、*辱侮**、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实施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7)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25.养老院应当给老年人提供什么服务?

(1)养老机构应当提供满足老年人日常生活需求的吃饭、穿衣、如厕、洗澡、室内外活动等服务。

(2)养老机构应当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住房,并配备符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定期对老年人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

(3)养老机构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卫生要求、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

(4)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通知代理人或者经常联系人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发现老年人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精神障碍患者时,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5)养老机构应当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

(6)养老机构应当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养老机构开展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时,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7)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26.老年人是否可以自己选择监护人?何种情况下可以变更监护权?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亲近**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述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27.办理退休时,身份证和职工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怎么办?

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28.老年人参加社会活动有什么优待?

国家提倡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应当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29.老年人去世后,名誉权是否还受保护?

毋庸置疑,当然受保护。自然人死亡后,其*亲近**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以*辱侮**、*谤诽**、贬损、*化丑**或者违*社会反**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社会反**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社会反**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30.老年人自愿为社会发展贡献力量的,国家鼓励其参加什么社会活动?

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1)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2)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3)提供咨询服务;

(4)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5)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6)参加志愿服务、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7)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8)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31.国家是如何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求的?

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32.离退休的老年人,每月的退休金还会涨吗?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33.我国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是什么?

我国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小平邓**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国情出发,把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政府作用,通过简政放权,创新体制机制,激发社会活力,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我国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目标是: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产品更加丰富,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具体包括以下目标:

(1)服务体系更加健全。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全国社会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5—40张,服务能力大幅增强。

(2)产业规模显著扩大。以老年生活照料、老年产品用品、老年健康服务、老年体育健身、老年文化娱乐、老年金融服务、老年旅游等为主的养老服务业全面发展,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显著提升,全国机构养老、居家社区生活照料和护理等服务提供1000万个以上就业岗位。涌现一批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和大批富有创新活力的中小企业,形成一批养老服务产业集群,培育一批知名品牌。

(3)发展环境更加优化。养老服务业政策法规体系建立健全,行业标准科学规范,监管机制更加完善,服务质量明显提高。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显著增强,支持和参与养老服务的氛围更加浓厚,养老志愿服务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得到进一步弘扬。

34.我国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我国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要任务有以下几项:

(1)统筹规划发展城市养老服务设施。加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各地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2)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发展居家养老便捷服务。地方政府要支持建立以企业和机构为主体、社区为纽带、满足老年人各种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

(3)大力加强养老机构建设。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各地要根据城乡规划布局要求,统筹考虑建设各类养老机构。

(4)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健全服务网络。要完善农村养老服务托底的措施,将所有农村“三无”老人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适时提高五保供养标准,健全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功能,使农村五保老人老有所养。

(5)繁荣养老服务消费市场。拓展养老服务内容。各地要积极发展养老服务业,引导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优先满足老年人基本服务需求,鼓励和引导相关行业积极拓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旅游、健康服务、精神慰藉、法律服务等服务,加强残障老年人专业化服务。

(6)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推动医养融合发展。各地要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卫生管理部门要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

温馨贴士

敬老、助老、养老是我国的传统美德。我国历来不仅有尊老敬老的礼法习俗,还有专门保护老年人的诏书和法令。道德是一种无形的力量,人们往往会自觉或者不自觉地用道德的标准去衡量和规范自己的行为,我国的敬老、助老、养老传统对老年人参与社会活动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是,仍有一些人的敬老、助老、养老道德观念淡薄,严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社会事件时有发生,因此,非常有必要将某些传统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进而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成为老年人参与社会活动的坚强后盾!只有在法律的保驾护航下,全社会才能形成敬老、助老、养老的社会舆论氛围,才能将我国敬老、助老、养老的传统传承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