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和统筹性,任何个人单位都不得违反该规定。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都有法定义务和责任缴纳社会保险。因用人单位过错,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保待遇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也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补缴相关社保费用。职工个人社保费用由公司进行代扣,社保相关费用进入个人和统筹账户。社保基金由国家相关机构统一监督和管理。
在日常工作中,很多企业为了减少支出成本,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或者缴纳少部分险种,实际上这样的行为和做法,对于企业来说同样存在法律风险。
某省高院发布的,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典型案例分享。
2019年4月,杨先生入职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从事汽车维修工作。用人单位并未与杨先生签订劳动合同,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因汽车维修的特殊性,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公司给杨先生缴纳了工伤保险。
2022年6月,杨先生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补全其余险种,但是诉求遭到公司直接拒绝。同年7月,杨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支持了杨先生的主张,用人单位不服裁决向法院上诉。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而社保包含基本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等保险险种。显然,用人单位这样的做法存在违法行为,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求是合理的。故判决驳回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确认杨先生与汽车维修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杨先生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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