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46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14日 原告母亲孕足月入被告医院待产,15日顺产一女婴即原告,产后阿氏(Apgar)评分为10;2013年12月18日,办理出院手续,在出院志皮肤一栏记载:黄染。
回家后,患儿的皮肤更黄了,于2013年12月20日就诊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1.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新生儿ABO溶血。2.新生儿胆红素脑病。
患儿后续多家医院求医,2018年起诉前持续治疗脑病及康复治疗。
司法鉴定意见
被告医院对患儿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患儿的后果存在间接因果关系为次要作用,其过错参与度建议理论值为21-40%,其残疾程度为五级,后续治疗费叁仟元,护理时间360日,营养时间同住院时间。
法院裁判
一审判决
酌定40%责任比例;
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后期治疗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康复治疗费,损失合计149284.41元。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分析
胆红素脑病定义
胆红素脑病,过去称核黄症。是指高非结合胆红素血症时,游离胆红素通过血脑屏障,沉积于基底神经核、丘脑、丘脑下核、顶核、脑室核、尾状核、以及小脑、延脑、大脑皮质及脊髓等部位,抑制脑组织对氧的利用,导致脑损伤。
肉眼如何区分病理性黄疸(足月新生儿)
皮肤黄染出现的时间,出生后24小时内出现皮肤黄染多为病理性黄疸;
皮肤黄染的范围,出现的腹部脐以下或四肢皮肤黄染提示存在重度高胆红素血症;
黄疸持续时间大于14天提示病理性黄疸;
黄疸退而复现提示病理性黄疸。
仅靠视觉评估黄疸不可靠,肤色较黑的婴儿更不准确,时间上24小时内出现黄疸,范围上脐以下或四肢出现黄疸,速度上黄疸颜色或范围加重,持续时间上大于14天,退而复现的黄疸均提示病理性黄疸可能,需要及时进行血胆红素测定,尽早治疗。
诉讼时效问题
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仅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本案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点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知道鉴定结论时:
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主张权利以稳定民事法律关系,而权利主张必然以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的义务人为可能。
本案患儿的法定代理人,在患儿多次住院过程中已知晓患儿受到损害的部分事实,但因当时患儿尚在持续治疗过程中,其损害事实并未完全确定,且就诊于多家医院,在没有经过司法鉴定前,患儿的法定代理人不可能知晓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义务人是哪家医院,故其诉讼时效不应起算。本案鉴定意见作出时间为2019年11月13日,此时间点明确了具体的义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因此本案起诉时尚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本案残疾赔偿金
因患儿为农村户口,故一审法院参照湖北省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14978元,结合法医鉴定意见患儿的损伤构成五级伤残,认定残疾赔偿金为179736元[14978元/年×20年×60%]。
最终获得的残疾赔偿金为71894元[179736元×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