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额法官退出后再次入额条件 (员额法官遴选多久一次)

遴选员额法官办案数量的标准,员额法官和未入额法官待遇区别

未入额法*能官**否以法官助理身份继续办案,各地所采取的方式各不相同,广西等地已明文规定未入额法官不得办案,但笔者认为,从应然角度看,未入额法官办案不符合司法责任制改革法官精英化的改革初衷,未入额法官不享有入额法官的工资待遇和职业身份,其办案积极性、办案质量难以得到保证。但从实然角度看,是否准许未入额法官办案,应因院制宜,如部分法院由于在员额法官遴选之前案件量较少,但在员额法官遴选之后案件量逐年激增,现有员额法官数量不足以应对日益增长的案件量,在此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可允许部分办案经验丰富、办案能力较强的未入额法官办理少量案件,以推进员额法官梯队建设和后备审判人才培养。

一是根据各中级、基层法院案件的饱和度进行测算,以每名员额法官年均办案150件案件为办案数量饱和值测算,如人均办案超过150件,则应允许未入额法官办理一定数量的案件,以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

二是根据各法院未入额法官的业务能力进行权衡,如未入额法官中部分法官并非业务能力问题而未能入额,而是由于员额法官名额有限在“优中择优”的情况下未能入额,则应允许其办理一定数量案件,以最大限度盘活用足审判资源,避免优势审判资源无谓浪费。

三是从保持队伍稳定性的角度出发,各地法院未入额法官中均有担任庭长、副庭长职务的法官和部分办案能力较强的青年法官,如完全禁止其办案,其原有的职业尊荣感势必受到影响。如可规定,有两年以上独立办案经验的未入额法官或具有庭长、副庭长职务的未入额法官可办理少量简单案件。

四是从员额法官后备人才的培养角度出发,如禁止未入额法官办案,在员额法官递补时,法官助理直接过渡至员额法官,其能否胜任员额法官角色,令人生疑。故,笔者认为,在紧贴顶层设计的基础上,应允许未入额法官办案少量案件,并对未入额法官的办案类型进行明确限制,如可允许其办理简单的二审案件、减刑假释案件等以及作为合议庭成员参与案件合议,从而保持其办案的亲历性,使其在过渡至员额法官之后可快速转变角色,适应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