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家好!又到了由南宁市司法局主办、1014新闻台承办的《说法讲理》节目的时间了,今天节目的主题和工伤有关。在工作中受伤,哪些情形才算是工伤呢?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又应该如何维权呢?下面我们就请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的秦静洁律师给大家细细说来。

一、案例
1.王某经老乡介绍,到余慈公司承建的某工地工作。上班之后,双方说好收入是按照工程量结算的,每月工资由包工头郑某发放。但上班还不到一个月时间,王某在乘坐他人驾驶的摩托车前往工地干活,就在上班途中发生了车祸,事故造成王某身受重伤,在送往医院的途中不幸死亡。
事故发生后,经余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对事故不承担责任。事故处理结束后,王某儿子认为,父亲是在余慈公司上班的,上班途中发生车祸,应该认定为工伤。2014年9月,他向余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请,要求确认父亲与余慈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的关系。9月23日,余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作出仲裁裁决,驳回了王某儿子的仲裁申请。
2.郑某是一家私营饭店的员工,2014年12月,他在搬运液化气罐时不慎被砸伤膝关节,经医院抢救治疗后,饭店老板找到郑某私下协商给付一笔钱了事,双方同意。就此,饭店老板付给郑某3000元,双方签订了一次性处理协议书,并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郑某回家后不到一个月,膝关节股骨头坏死,又住进医院治疗,共花了1.5万余元。郑某找到饭店老板要求报销治疗费用,但饭店老板表示,双方已经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工伤赔偿协议,承诺一次性补偿,因此不同意报销。
二、案例分析
(一)案例一中仲裁委驳回小王申请的主要原因,是认定王某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那么这一认定的依据是什么呢?又与工伤认定有什么必然联系?
工伤赔偿必须满足一个必要条件,那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法中对于用人单位的界定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这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而自然人之间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或者雇佣关系等。在本案中,王某在工地上班,收入是按照工程量结算的,每月工资由包工头郑某发放,故此,他与郑某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从这一点可以认定王某不属于余慈公司的职工。不能认定属于工伤。
(二)既然劳动关系是确定工伤的必要条件,那么如果是终止劳动关系当天员工下班发生交通事故的,能否认定为工伤?
此种情形下,能否认定工伤关键在于从什么时间点起劳动关系终止。在现实生活中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的终止时间。如果没有约定劳动合同具体终止时间的,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时为准。这就意味着,如果解除劳动关系当天24时前员工下班路上发生事故的,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三)哪些企业或单位需要交纳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哪些情形才算是工伤?我国对工伤认定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我国法律法规规确定的工伤情形有二十多种,今天我们就说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一些,让大家现初步了解一下:
1.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力暴**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①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②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③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④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五)如果劳动者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或发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算工伤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不要求与工作有关联。“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职工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过48小时抢救之后才死亡的,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
(六)现实生活中有些工人是上夜班的,如果公司规定上夜班之后必须在公司住宿,而员工因事自行外出回家的发生意外的,能否认定为工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七)不得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八)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之后,工伤赔偿程序有哪些?
1.工伤报告程序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了工伤保险的才有这个程序。 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2.工伤认定程序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亡)事故进行调查确定是否属工伤的程序,这是一般工伤必走第一步。但如果单位书面认可为工伤的,又没有投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可以不走这一程序。
注意工伤认定的两个时间:单位没有提起工伤认定的,工伤者一定要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调查认定后,书面通知单位及伤者。
3.工伤鉴定程序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即走完工伤认定程序后),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的行为。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
4.协商赔偿程序
工伤鉴定以后,就可以依据鉴定的标准计算出赔偿数额了。单位投了工伤保险的,就直接由国家工伤保险机构依据标准发放工伤保险待遇。没有投保的(特指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保),则依据标准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5.劳动仲裁程序
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不了的,则可以依据劳动仲裁法规提起仲裁程序。
6.法院审理程序
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7.执行程序
仲裁或者判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支付赔偿费的,则可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执行局提起执行申请,由法院执行。
8.申诉程序
对生效判决不服的,则可以申请启动再审程序,但这一般很难。
(九)如案例二中,郑某是跟用人单位私下签订了《工伤赔偿协议》,那么此类工伤私了协议是否有效?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可见,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决工伤赔偿事宜。但对于职工受伤后,在医疗期间的私了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的问题,我国法律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当事人对协议有异议提起诉讼的、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公平原则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作出判断。
(十)刚说到工伤认定需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那么申请认定时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十一)案例二中,郑某病情加重进行了后续治疗,但饭店老板却以“承诺一次性补偿”不同意报销的理由是否成立?
本案中,私营饭店老板在郑某发生工伤后,不按上述法律政策规定执行,而是一次性支付3000元就不管不问,严重侵犯了郑某的合法权益。
国家工伤保险法律政策具体规定待遇项目的标准,就是为了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因此,尽管双方私下达成了协议,并且签字同意,但是郑某在没有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情形下,不清楚自己应得的工伤待遇,根据此协议郑某获得的工伤待遇与依法应得的工伤待遇相差甚远,显失公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可以请求撤销。
(十二)如果发生工伤事故致人伤残的,则劳动者可以主张的工伤赔偿事项和标准是什么?
工伤赔偿标准是根据具体的赔偿项目来确定的,而具体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辅助器具费等。而具体的赔偿标准为:
1、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费金额
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天)×70%×人数×天数。
3、交通食宿费赔偿金额=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
4、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
5、护理费
6、伤残补助金
7、伤残津贴赔偿金额
8、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三)如果劳动者不幸身亡的,则赔偿事项和标准
如果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则上述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未参加工伤保险,则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员工因工死亡的,*亲近**属可获得三项费用,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项费用标准如下: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这个标准每年都会变化,一般每年至少增加数万元。
公式: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16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616元。
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3616元×20=67232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672320元,相比上年度的623900元,增加了48420元。这个标准没有地域之分,全国统一价。
2、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这个标准同样每年会有变化。
公式:当地社平工资×6;
比如,北京目前社平工资为7086元,则丧葬补助金为7086×6=42516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初次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三、听众咨询
听众王先生咨询,前几个月一位朋友借他的信用卡消费,本来说好了由他那位朋友把钱还上,可是到了约定时间没能按时还款,结果王先生被银行追款,可是他那位朋友还是拒绝还款,王先生想问他现在应该怎么办?
秦律师:像王先生把信用卡出借给朋友或者其他人这种情况,其实现实生活中也很常见。一旦出现这种情况,我们建议,首先实际持卡人王先生应该第一时间联系信用卡中心,采取挂失、冻结或者将额度降低为零等紧急措施,以避免借卡人继续恶意消费扩大欠款额度。做了紧急处理之后,信用卡本身的确欠款了,因为信用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是不允许持卡人对外出借的,而且记在你名下的话,这个欠款及信用都是由本人也就是持卡人来承担,为了王先生今后的信用以及不必要的风险的规避,我们还是建议王先生万般无奈之下先还了信用卡的欠款额度,还完了之后再以还款额度作为债权,向他的那位朋友进行追偿,实现减少损失的目的。